法制网评:面对“双11”负面信息,平台要负起责任

时间:2019-11-26 来源: 作者:

  胡建兵

  电商平台既是“双11”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渠道,也是购物节期间巨额交易的受益者之一,应依法肩负第一责任,既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更要充分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体验。

  “双11”购物节进入第11个年头,交易额继续扩大。11月2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舆情分析报告显示,11月1日至11月15日共计15天的监测期内,共收集“双11”相关“消费维权”类负面信息655376条(11月21日《新京报》)。

  近几年,网络平台利用“双11”等活动进行促销带动消费。但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的商家促销搞得噱头十足,可操作起来并不透明,有的人没有得到所谓的优惠价格;一些不良商家甚至还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操控双十一价格“虚构原价”“随意价标”“不降反升”“先升后降”“搭载销售”“捆绑销售”“预付销售”等价格因素外,电商又将这些套路与消费方式社交化、游戏化的特点精心包装,通过红包、预售、购物津贴诱导消费者辛苦“盖楼”、定点“打卡”、抽空“砍价”。有的商品质量也并不尽如人意,不少商家在“双11”售卖临期商品或滞销品货,还有诸多美其名曰“电商特供”“双11特供”的商品,实则是品质低下或偷工减料的次品;而延迟发货、快递爆仓、退换麻烦等,电商布了很多的“雷”,挖了不少的“坑”,就等着消费者去跳。

  电商平台既是“双11”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渠道,也是购物节期间巨额交易的受益者之一,应依法肩负第一责任,既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更要充分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体验,严格执行商品准入制度、完善违法商户退出机制,杜绝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出现假冒伪劣商品。“先涨价后打折”“预付费交费容易退费难”“线上线下同款产品质量不一”等问题十分突出,有关部门对电商平台进行约谈,希望电商平台建立完善首问和赔偿先付、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尽快解决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行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平台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平台主体责任、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对入驻平台经营者及商品的管理和审核,积极维护节日期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只是事后监督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如何从机制上认真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使电商更加规范依法运作。

  电子商务法已正式开始实施,该法对消费者在网上消费遇到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消费者在网购买到假货电商负全责,最高罚款200万;店家刷好评被禁止、删差评最高罚50万;电子支付出现错误,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不得将搭售产品作默认选项,最高罚款50万等等,有关部门只有依照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才能让商家不再胡来。另外,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有关部门除了对先涨后降、销售假货等等,必须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让其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赔偿。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电商和平台进行严肃处罚,才能使平台加强对电商的监管,防止各种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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