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1件269人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齐鲁法制网2月25日讯(记者 赵丽英)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2月24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1件269人;受理审查逮捕27件31人,批准逮捕20件23人;受理审查起诉13件15人,起诉10件10人;一审判决9件9人。今天,省检察院公布了10件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据了解,涉疫情刑事案件具有案件类型复杂、作案手段多样、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截至目前,涉疫情刑事案件中,诈骗罪占比44.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占比11.1%,妨害公务罪占比10.6%,寻衅滋事罪占比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比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占比5%,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占比3.5%。这些涉疫情犯罪案件严重损害市场环境,侵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干扰防控工作,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和现实危害性。省检察院第一时间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对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以及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13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

  据介绍,在提前介入、从快办理方面与省公安厅建立涉疫情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立案侦查的涉疫情刑事案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每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由专案组或专人办理,加快案件受理、审查、移送、流转速度,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如济南市莱芜区院在办理邓某某妨害公务案时,案发当日主动介入,安排专人优先办理,依法从快批捕、起诉。法院经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到提起公诉,仅用了两天时间,公开曝光后,极大震慑了妨害、阻碍、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

  同时,坚持突出重点、从重打击。疫情发生后,省院第一时间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对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以及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13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从全省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6件8人,妨害传染病防治7件10人,妨害公务21件23人,寻衅滋事14件14人,故意伤害2件2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0件2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22件4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4件37人,非法经营5件8人,诈骗89件94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1件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濒危野生动物3件5人,非法狩猎1件1人,其它相关犯罪4件12人。

  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济南邓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3日上午,邓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某公司门口,因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口罩,不听从公司检疫人员的劝阻执意要进入该公司,与工作人员发生撕打。派出所民警赶到后,被告人邓某某仍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了民警徐某,造成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交给辅警时,邓某某又再次殴打民警徐某面部。

  2月3日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当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2月5日对邓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6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2月12日,莱芜区人民法院以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泰安公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5日21时许,公某酒后前往山东省新泰市翟镇大港社区找人,在该社区防控卡口以送“医用酒精”为由接受检测并登记后进入该社区,后于22时许离开该社区。约23时20分,公某无正当理由要求再次进入大港社区,被社区防控执勤人员刘某某等拦截劝返,公某遂辱骂殴打刘某某及闻讯前来制止的防控执勤人员张某某等人,致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轻微伤。

  2月6日,新泰市公安局对公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执行刑事拘留。同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建议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在拘留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新泰市公安局以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2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刑拘直诉”方式、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2月13日,新泰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采纳检方量刑意见,以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

  临沂祝某某非法行医案

  2017年以来,祝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其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费县探沂镇西禅村家中从事诊疗活动。祝某某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6月22日因非法行医被费县卫生健康局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疫情发生后祝某某违反规定继续非法营业,诊疗过程中,在没有采取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为有咳嗽、发烧等症状的患病群众非法诊疗。2020年2月6日,费县卫生健康局在其家中查获用于诊疗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柴胡注射液等医疗物品一宗。

  2月7日,费县卫生健康局将祝某某案移交县公安局处理,费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2月11日,费县公安局将祝某某非法行医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3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对祝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2月18日,费县人民法院以祝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四】

  东营陈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2月4日中午,陈某违反东营市相关防疫规定,擅自外出与多人聚餐饮酒后,驾驶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汾河路路口时,与另一辆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战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该陈于2016年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案发后,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及时联系侦查机关,提出侦查取证意见,督促该案按照疫情期间办案要求加快办案节奏。2月17日受理该案后,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启动疫情期间办案机制,于当日完成讯问、告知等法律手续,补充被害人陈述等证据。2月19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0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五】

  青岛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

  逄某某自2019年开始收购并出售野生动物。2020年1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森林公安机关在逄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逄家台后村的家中发现死亡冷冻野兔实体、疑似猫头鹰实体等物品。经鉴定,其中有东方角鸮(9只)、纵纹腹小鸮(5只)、领角鸮(6只)、长耳鸮(1只),均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草兔(9只)、普通夜鹰(1只),系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捕杀的“三有”保护动物。

  2月6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月17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对逄某某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对其上线人员进行追诉。当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对逄某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并于2月18日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目前本案正在侦查中。

  【案例六】

  菏泽苏某某涉嫌诈骗案

  2020年2月1日至2月6日,苏某某在没有进货渠道和进货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稳定、充足的口罩货源的事实,以发送医疗物资照片、快递发货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多次收取郑某某口罩货款和订金共计人民币59.37万元,后将被害人手机、微信拉黑,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2月7日,郓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月14日抓获苏某某。案发后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迅速掌握案情,引导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21日郓城县公安局将此案提请批准逮捕,郓城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指派员额检察官快速办理,利用双休日加班加点工作,2月23日依法对苏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完善言词证据、收集相关电子数据等向公安机关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提纲,为下步审查起诉工作打好基础。目前本案正在侦查中。

  【案例七】

  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2020年2月4日,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案中发现:刘某自2019年11月底从临沂市批发市场购进各类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医用口罩2万余只,并于疫情防控期间在滨城区新兴市场销售。陈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从刘某处购买上述口罩1万余只,并于2020年1月23日至1月26日,在药店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销售。鉴于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口罩无法采取召回措施,滨城区院于当日向监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上述主体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用口罩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视情况采取责令召回等紧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月6日,相关监管部门采纳建议,紧急在其单位微信公众号及中国滨城网站发布公告,警示消费者暂停使用在上述两店购买的涉嫌不合格的口罩,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八】

  乐陵市检察院对杨某某非法狩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杨某某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非法猎捕中华蟾蜍和黑斑蛙3700余只,并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中华蟾蜍和黑斑蛙600余只。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录》,中华蟾蜍、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杨某某非法狩猎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乐陵市检察院已对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案例九】

  青岛市检察院对曲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曲某某、周某某共同经营位于崂山区石老人观光园内的海鲜酒店。曲某某在酒店采购微信群发布穿山甲采购报价信息后,从宋某某处购得穿山甲2只,共计7千克,周某某向宋某某支付货款9800元。曲某某又以同样的价格再次从宋某某处购买穿山甲2只,共计8.5千克,后以1493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穿山甲菜品1只。曲某某等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曲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目前,青岛检察机关已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拟对曲某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十】

  博兴县检察院支持起诉帮助44名农民工维权讨薪案

  博兴县某建筑公司及该公司项目经理卢某林2014年以来长期拖欠安某平等44名农民工薪酬共58万余元。2020年1月8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44名农民工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公开对44起案件进行审理,开庭时间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此案涉案人员多、证据量大不宜采取互联网庭审方式进行。博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法院和相关当事人沟通,与法院共同做好庭审场所消毒通风措施,44名农民工不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减少了人群聚集,避免了交叉感染。庭审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直播,检察人员依法出庭支持起诉,经过一天的连续审理,44起案件的庭审顺利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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