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投案牵出职务侵占窝案 检察建议助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时间:2021-08-11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既“捉虫除害”又帮助“强身健体”。这是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大型民企对金牛区检察院最深刻的印象。

  2020年6月,金牛区某大型民企监察部门接到驻某省销售经理赵某的主动投案,交代在其上级领导——该公司驻某省大区经理郑某指使下,两年来通过虚构事由先后向公司申请了近百万费用,除小部分用于购买发票报账和归自己使用外,绝大部分钱款都转给了郑某。随后,该公司紧急开展内部调查,陆续又有2名郑某的下属向公司反映了同样的问题,涉及资金总额达360余万元。于是,该公司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金牛区检察院通报了情况。

  接到通报后,该院随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赴公安机关引导取证。面对侦查,郑某矢口否认曾指使3名下属虚报资金的事实。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从赵某等人向公司申请费用的时间、金额与转给郑某款项的时间、金额上寻找规律,并重点梳理郑某收款后的资金流向,证实了郑某将款项用于业务支出的辩解实为虚构。

  经进一步梳理分析郑某银行账户的资金去向,承办检察官发现郑某曾陆续转款到其上级、该公司某部副总监张某个人账户170余万元,并且郑某到案后,张某通过自己和他人账户向郑某的妻子回转巨额款项,种种线索显示张某可能涉嫌共同犯罪,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证据,最终成功锁定张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郑某以及赵某等3名销售经理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检察机关反映,赵某等3名销售经理系该公司在相关省份市场运营的业务负责人,如果3人被判刑将会对公司的销售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也愿意在3人痛改前非的情况下重新接纳他们。

  针对企业的诉求,金牛区检察院结合3人犯罪金额和从犯、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依法对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主犯郑某虽在后期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但鉴于其涉案金额巨大且系主犯,金牛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20年12月,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漏犯张某,金牛区检察院于今年5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务犯罪预防震慑力,金牛区检察院邀请该公司百余名管理人员旁听郑某案件庭审,检察官当庭以案释法开展法庭教育。针对该系列案件反映出的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漏洞、内部审计机制不完善、员工法治意识不强等问题,承办检察官与该公司法务部门共同深挖根源,并于近日向该公司制发了详细的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108/t20210809_33361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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