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支撑,更是做好“六稳”工作、实现今年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迫切要求。连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复工复产取得积极进展。同时也要看到,疫情当前,广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一系列严峻考验。对检察机关而言,当前形势下,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是“讲政治、顾大局”的直接体现。

  可能有人会问,检察机关既不能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又不能进行政策优惠,如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们的服务保障,还是必须立足检察职能,重点还是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关键还是要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结合好。近年来,最高检制定下发了多个支持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2018年,为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最高检又专门梳理了11个涉民营企业案件问题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结合复工复产的新情况新要求,把这些文件提出的措施要求、这“11条”执法司法标准落实好了,释放依法保障企业发展的鲜明导向,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就是检察机关对企业最大的支持、最好的服务。

  要坚持在“平等保护”上下功夫。这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切入点,也应该是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切入点。各地检察机关不妨主动做一次“自检”:“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的理念是否牢固树立?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是否做到及时有效惩治?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是否能正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依法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疫情防控期间,是否主动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在自身严格规范文明司法的基础上,是否能坚决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不当引起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这些可能并不是什么新要求,但如果做到了、做实了,真正贯穿到整个司法实践中、体现到每一起案件办理上,就会提振企业恢复生产、创新发展的信心勇气,就会让企业“暖心”、得到企业“点赞”。

  要继续在“热情服务”上做文章。这方面可做的工作很多。前提是要深入了解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情况,把准实际需求,把服务做细做实做合适,力戒形式主义、表面文章,做到“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为企业“雪中送炭”。比如,开辟涉企绿色通道,落实服务措施,及时受理办理企业诉求。比如,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解读国家扶持政策,积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比如,及时宣传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知识,促进企业依法严格执行防控措施,防止发生聚集性风险。比如,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引导企业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等经营活动的现实影响,做好防范工作,等等。正如有的检察院提出的,要为企业当好“疫情防控指导员、复工复产助推员、困难问题协调员、扶持政策解读员、舆论宣传引导员”。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一直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在战“疫”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我们更要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尽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力支持复工复产,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生产生活的影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脱贫攻坚,为防“疫”、战“疫”取得最终胜利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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