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推动法院禁毒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1-09-28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法院禁毒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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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禁毒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治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推动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此次会议是全国法院刑事审判条线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对加强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对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禁毒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对毒品犯罪审判等各项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不断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

  当前,我国禁毒工作稳中有进、持续向好的态势进一步拓展。2015年,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3.9万件,达到历史最高值。此后,这一数字逐年回落,至2020年降至6.8万件,较2015年下降了51.36%。然而,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毒品形势、特点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给禁毒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近年来,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看,毒品犯罪特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罪名分布方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始终占据主导地位,2015年至2020年占比一直在65%以上。容留他人吸毒罪次之,2015年以来占比始终在25%左右。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呈逐年增长态势,2020年较2015年增长了2.27倍,案件量在2020年已超过此前排在第三位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是犯罪手段方面。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定位系统、物流寄递等非接触渠道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增多,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侦查取证工作的难度加大、专业性增强,也对证据审查认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三是犯罪类型方面。源头性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金三角”“金新月”等境外毒品通过边境地区向我国走私渗透的案件增多。国内的制造毒品犯罪呈分散蔓延趋势,且新的制毒原料、方法不断出现。列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犯罪仍时有发生。

  四是涉案毒品方面。出现了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和新型毒品并存的局面。特别是新型毒品滥用和犯罪呈上升趋势,部分极具伪装性、欺骗性,严重威胁青少年身心健康。部分地方还出现了制造、贩卖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

  五是次生危害方面。为获得购毒资金而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以及因吸毒后行为失控而诱发的杀人、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依法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和工作重心。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2015年至2020年,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8至15个百分点。特别是在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情况下,重刑率却逐年提高,2020年较2015年总体提升了5.76个百分点,反映出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较好地遏制了毒品犯罪快速蔓延的势头,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面对严峻复杂的毒品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对于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该判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针对新型毒品犯罪增长、严重危害青少年的现状,要严惩利用、教唆青少年实施新型毒品犯罪或者向其贩卖新型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的犯罪。针对毒品问题向农村地区蔓延的态势,要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以及在农村地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针对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要求,要继续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更大成效。

  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也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以严为主、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要体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达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效果。

  二是严格规范刑罚适用与执行。针对毒品犯罪的贪利性特点,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制裁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能力,在做好涉毒资产审查认定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适用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并注重依法惩处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

  要严格规范和限制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部分犯罪情节、性质特殊的轻罪被告人,也要严格限制缓刑适用。要从严把握毒品罪犯的减刑条件,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要适当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其实际执行刑期。对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毒品罪犯的假释,要作出严格限制。

  三是不断提高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等多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禁毒司法规范体系,对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规范司法、确保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和规范适用上述文件,不断提升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为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认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指导,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工作的要求展开,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犯罪分子得到依法惩处。

  四是积极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毒品问题成因复杂,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多方面综合施治。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公开宣判、开展法治教育、配合专项整治、参与帮扶指导、提出完善禁毒防控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不断拓展法院禁毒工作的空间,提升治理效能。

  三、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判处。要积极配合“净边”专项行动,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推进涉毒资产追缴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能力,确保死刑的精准适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制造毒品半成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等,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开展专项调研和对下指导,适时出台相关文件,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政策指引。

  三是进一步严格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要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严格落实有关毒品犯罪证据收集审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树牢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提高审判人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确保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

  

  四是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施治。要不断创新人民法院参加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方式,积极配合禁毒重点整治,推进市域毒品治理现代化,围绕乡村振兴强化农村毒品治理,为推进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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