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省委政法委专项整治七个方面突出问题
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9月23日,辽宁省委政法委印发《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省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紧紧围绕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和“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的目标,针对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机关作风顽疾,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执法司法监督不力,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明确了相应的整治任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令不畅、执行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不坚决、搞变通,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3)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各级领导安排工作落实不认真、反馈不及时,存在推诿扯皮现象的;(6)对下领导、指导监督不力,只管出台文件不管督促落实的;(7)对本职工作开展不力、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8)传达会议精神不及时的;(9)存在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
二、整治机关作风顽疾问题
整治内容:(1)考核指标层层加码,报表台账重复填写,督查检查过度“留痕”,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2)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3)开展调查研究走马观花,主题不具体,方式不灵活,未深入基层、未深入群众、未问需于民和问计于民的;(4)能力水平不足,缺乏学习紧迫感、自觉性和主动性,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的;(5)开拓创新意识不足,满足于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不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6)服务态度差,服务意识弱,责任心不强,不珍惜自身岗位,缺乏爱岗敬业精神,不愿担当责任的;(7)存在“说了”等于“做了”、“发文了”等于“落实了”、“开会研究了”等于“问题解决了”、“任务分解了”等于“工作完成了”等问题的;(8)存在工作纪律要求不严格,存在迟到早退、不遵守请销假制度、无故旷工、上班不上岗等问题的;(9)存在四风问题隐形变异,反弹回潮等问题,铺张浪费,节约意识较淡薄,存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等问题的;(10)日常工作中存在其他机关作风顽疾的。
三、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案件,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利用个人影响力,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4)违反规定,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5)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涉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利用个人影响力插手经济纠纷,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6)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7)干预司法、打探案情、插手案件处理,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8)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四、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整治内容:(1)干部职工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干部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利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机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谋取利益的;(4)干部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其岗位职权,违规为特定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或机关人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有偿中介活动,在相关合作企业中参股或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6)干部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7)干部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8)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9)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10)其他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等行为的。
五、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存在的执法司法共性问题未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的;(6)对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案件未常态化开展集中评查、交叉评查的;(7)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六、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统筹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高质量振兴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不强,推一推、动一动的;(2)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涉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在企业兼职取酬的;(4)对投诉举报政法干警违反《辽宁政法干警优化营商环境“十个严禁”》等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置之不理,不及时按程序移交有关单位并督促办理,未对办理结果进行实质审核的;(5)未定期汇总、通报政法干警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负面典型案(事)例,未对“零查处”“零报告”的政法单位和地区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6)对工作懈怠,包庇纵容违规违纪违法政法干警的政法单位和领导干部,未进行批评指正或责任追究的。
七、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信访接待不文明,服务意识淡薄,存在冷硬横推现象,或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置之不理的;(2)信访接待不规范,对群众反应问题不登记、不办理、不反馈的;(3)未统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未制定总体台账,常态化推动集中清理化解活动的;(4)遇到信访疑难问题“推诿扯皮”,致使信访问题未及时化解的;(5)信访事项办理不及时,导致群众反复多次来访的;(6)未协调推动重大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依规妥善化解的;(7)对入口不顺、出口不畅、程序空转、违规救助等共性问题不纠正、不整治的;(8)未将政法干警违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工作方案》对每个问题确定了整治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并明确了相应整治目标,要求加强思想发动、深入问题查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自查填报事项以及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个进行甄别、认定,属于违反规章制度但不涉及违纪违法的,对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作出处理。
如有相关情况反映,请联系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一督导组,邮政信箱地址:辽宁省沈阳市A002号邮政信箱。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44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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