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答记者问

时间:2021-10-12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公安部5月10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情况。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高峰、巡视员刘冬、副局长赵斌、尤小文、王志广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郭林:按照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部署,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多次召集会议专题研究,对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作出具体部署。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多次指挥调度重大案件侦办工作。全国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等突出犯罪,重拳出击、精准打击。2018年以来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查处了一大批重特大案件,为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记者:请问公众应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王志广:提醒广大群众在投资理财的过程当中,提升防范意识,抵制非法集资,始终牢记三点:

   一是选择合法的主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理财、信托、基金、债券、外汇交易等金融服务。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只能够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自融、设立资金池。因此,在投资理财时要选择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的坚决不参与。

   二是拒绝可疑项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因此,对于在商场超市街头摆摊设点、拉人投资或者在网络上、户外广告牌上刊发广告进行宣传等情况,要提高警惕。

   三是抵制高息诱惑。不法分子往往允诺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息,我国法律规定,投资理财不得宣传、不得承诺还本付息。在面对高利诱惑时一定要核实项目真实性,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群众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记者:请介绍一下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笑气”集中行动的有关情况。

   尤小文:“笑气”的学名叫做一氧化二氮,在医疗和食品加工行业广泛应用,吸入“笑气”之后会在短时间内产生快感,而且能使人发笑,所以俗称“笑气”。

   从公安机关侦控的情况来看,目前滥用“笑气”的现象比较普遍。公安机关对这种情况高度重视,2018年,公安部经侦局部署山东公安机关开展摸排,基本摸清了国内非法生产“笑气”的网络、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去年10月,公安部经侦局组织全国20个省份集中开展收网行动,一共立案117起,抓获一大批犯罪嫌疑人,摧毁了生产加工窝点20多个,现场缴获“笑气”气弹7000多万支,还缴获生产设备30多台套,涉案金额1.4亿元。

   记者:当前私募基金领域有哪些突出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会采取哪些打击防范措施?

   刘冬:私募基金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一种投资方式。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突出的经济犯罪有四类:一是部分私募机构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则从事着非法集资活动。二是个别私募机构突破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三是个别私募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实施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四是个别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发现私募机构的经营和兑付风险,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全力追查涉案资金去向,最大限度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坚持打防结合,与相关部门一起强化监测预警和风险摸排,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宣传、防范和解疑释惑工作,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请谈一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在产权保护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和详细举措?

   赵斌:《规定》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执法环节均做出系列规范,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

   《规定》首次提出“调查性侦查措施”概念,即不包括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等强制性措施在内的侦查措施,严格限制侦查权过度使用,意在要求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打击犯罪职责时,要有意识地减少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

   记者:结合“股宝网”案,请谈谈广大投资者要注意什么?

   刘冬:“股宝网”案是2018年底广东深圳公安机关成功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的案件,捣毁了一个特大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网络平台,涉案金额达1.2亿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发现,“股宝网”等非法平台利用所谓自研交易系统,在母账户掩盖下,依托各级代理商,在互联网中为那些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抵抗能力的散户提供高杠杆投资渠道,从中牟取暴利。有关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严重破坏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股票和期货是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者要保持理性心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四句话告诫广大投资者,“理财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投资不谨慎、亲人两行泪”。

   记者:针对非法集资案件,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怎样的工作措施?

   高峰:为了更好地履职尽责,必须创新打击方式。我们已经开展并将继续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全力把握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最佳战机。非法集资有相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不法分子把“信息中介”变成“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表面“合规”,实际违规违法。这类案件性质认定、证据收集难度十分大。公安机关准确认定这类案件,需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需要有办案周期来收集固定关键证据。我们将不断提高把握最佳打击时机的能力水平。

   二是强力推行“阳光办案”。公安机关会全力缉捕犯罪嫌疑人、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为受损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对有关追逃追赃进展,公安机关将及时发布公告,回应群众关切,也希望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同时,公安机关依托大数据手段,密切关注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等领域犯罪风险,初步摸清有关行业生态,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三是进一步推动加强前端监管。不仅投资人要提高防范意识,我们也积极推动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一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原文链接:http://ga.tj.gov.cn/xxfb/zcjd/202008/t20200828_357172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