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有利于推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同时,一些委员也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李锐委员说,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为城市维护建设积累了大量资金,为地方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紧张的状况,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很好地体现了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促进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实现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议第一条增加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谢广祥委员指出,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既可以用于城市也可以用于农村。在此基础上专门制定法律,内容上不再提税收主要用于城市,但名称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建议对这部法律的名称予以斟酌。
刘修文委员建议,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附加税,后两个税种是主税,处理好附加税与主税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目前,增值税法草案和消费税法草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结合主税的立法进展对城建税法草案关于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等方面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做到有序衔接”。
韩梅委员和杜小光委员均在发言中提出,在草案第四条第三款后增加“纳税人所在地指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表述,原因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借助网络平台,纳税人纳税地点的区域界限越来越模糊,纳税人异地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明确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认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吕世明委员建议,在草案的用途中明确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及管理维护的内容。鉴于我国当前还没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特别是改造维护资金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希望在草案中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维护这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基本公共服务。(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