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用范围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扩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用范围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完善了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增加了保障措施规定,完善了法律责任,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针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一些规定,与会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李锐委员指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通常来说,产品回收价值和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是确定产品是否适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主要因素。
李锐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十一条仅规定了国家建立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足以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重要作用。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予以适当扩充,比如将汽车、电池和包装物也作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对象。
田红旗委员同样建议,加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生产者负责对其产品包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回收。原因在于,城市生活垃圾很大一部分源自生产者,比如产品包装、产品损耗。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助于帮助公众妥善处理垃圾分类,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
李巍委员说,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的连续违法特征不太一样,非法倾倒固废造成的环境污染特点是一次性污染明显。因此,在考虑固废法律责任的时候,按次数来处罚更为合适,对于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违法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马志武委员指出,医疗垃圾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它分为感染性垃圾、病理性垃圾、损伤性垃圾、药物性垃圾、化学性垃圾,如果任其混入生活垃圾,会污染大气、水源、土地等。
马志武建议,增加医疗垃圾处理的条款,明确职责、专人收集、明显的警示标识、专用的包装物等内容,对于疑似传染的医疗垃圾,要采用密封的方式并且要有专人收集。此外,对暂时储存也要严格规定,不能露天存放、存放的时间不能过长等。
窦树华委员说,现在固体废物跨境转移有固体废物跨境转移、可利用的固体废物跨境转移和危险废物跨境转移三项。建议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采取审批制,因为它的危害性太大,必须严控严管;对于一般的固体废物和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可以实行备案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利用市场的机制,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也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孙其信委员说,修订草案二审稿讲到了识别、场地建设规划、管理计划等,却没有明确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处置的主责单位。因此,建议在第七十条中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负废弃物的收集、处置责任”,然后再做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的鉴定,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从而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责任压实。
卫小春委员说,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章“保障措施”中,规定了资金的保障、设施的保障、技术的保障,但缺乏人员的保障,建议增加“加强对固体废物从业人员的培训”表述。在实践当中,对于固体废物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从业人员,比如医疗垃圾,有的危害很大,特别是接触到传染病、血液的,这个废物的处理是需要加强培训的。医疗垃圾处理条例也非常重视人员的培训,实践证明也是提升固废处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所以,建议在法律当中进一步明确。
陈军委员说,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包装的通知,也就是常说的“限塑令”新规即将出台和实施,如何有效推进落实新的“限塑令”,已经很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陈军建议从三方面进一步明确加大对白色污染治理的监管力度:
进一步明确白色污染治理的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明确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使用的经营规则、制度、准入门槛和处理标准,明确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采取财政补贴、税收调控、设立研究项目等方式,促进外卖、快递等行业的绿色包装研发,鼓励包装生产厂家采用先进技术,生产绿色环保型的包装产品。在政策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增加绿色包装产品在实际流通中的竞争力。对传统塑料产品的生产者,按生产企业每年生产的塑料用品的重量和数量,以累进税制的方式征税;
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由行业协会制定绿色包装统一标准,引导行业协会履行行业内部的监督职能,加强行业内部自律,推进行业建立和健全完整的监督体系,有效地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蒲晓磊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