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权应强调合法性
原标题:与会人员建议对隐私定义再完善
保护隐私权应强调合法性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分组审议中,有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关注的焦点。
值得一提的是,加强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成为全世界面临的共同话题,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都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一大创新,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但能为未来其他国家制定民法典提供“中国样板”,也是发展和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契机。
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此次提请审议的三审稿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进一步完善了隐私的定义,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审议中,围绕隐私问题,与会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既要保护隐私权,也要对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披露。”蔡昉委员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一些修改。在他看来,草案目前的定义太主观。“每一个自然人都会有自己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领域,这自然就会把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私人领域一并‘保护’了。”鉴于此,蔡昉建议从公众性的角度,比如从公序良俗的层面,重新对隐私作一个定义。
王长河委员认为,草案将隐私权和隐私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不妥。“隐私权和隐私不能等同,我们要保护的是隐私权,而不是对任何隐私都进行保护。因为隐私权必是合法的,而隐私未必是合法的。”
“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同样不愿他人知晓,也是私密的,但这种隐私我们就不能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强调,“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需要作出限定,建议修改为“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