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实际和需要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草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首次“合体”亮相,与会委员、代表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完全赞成经过修改完善后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同时,部分委员、代表还建议,在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做好草案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尽可能获得全社会的共识。

  

  草案编纂工作获得广泛认可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李飞跃委员在审议中说道。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草案中的一大亮点。王胜明委员认为,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法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重的发展方向。左中一委员表示,人格权编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体现。李巍委员表示,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一大创新,体现了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中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基本原则,卫小春委员对此表示高度肯定:“这可以说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和贡献。”

  肖怀远委员表示,草案完善了产权保护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设定的制度规范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法条设计比较科学。

  “物权编对知识产权质押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可,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吕薇委员说。

  

  加强与现行法律的衔接

  李钺锋委员建议,将现行合同法中关于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规定,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予以延续。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江东指出,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里规定,当英雄烈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或近亲属是死者维权的主体。为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一致,他建议在该条款里加入“司法机关”。?

  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张伯军委员建议该条款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表述,以包容环境保护法、土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关于第三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三方治理无过错但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规定。

  刘振伟委员建议把草案第三百三十二条的第二款改为“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衔接。

  

  进一步完善草案各分编细则

  对草案物权编,万鄂湘副委员长建议,在“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中加上“及其他权利”,避免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无法适从。田春艳代表建议对“业主”的含义加以规范和说明,增加“业主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内容。

  草案合同编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陈晶莹代表表示,现在很多都是网上订票,通常就是一点击承运人出具客票合同就成立了,建议该条文改为“自承运人出具客票时成立”。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合同的订立”相关条款里将“商业广告和宣传”规定为要约邀请,“宣传”这一表述内涵宽泛,建议修改为“营销宣传”。

  对草案人格权编,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隐私的定义里“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需要作出限定,建议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蔡昉委员表示,现在有相当多的性骚扰是通过微信、短信或者互联网发布的,建议在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行使性骚扰”的规定中增加“文字”。

  对草案婚姻家庭编,陆銮眉代表建议在“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里增加“探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建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修改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否则不发生婚姻效力”,进一步明确登记效力。

  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刘修文委员建议在其后增加一条,作为损益相抵规则。如规定“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又获得利益的,计算损害赔偿额应当扣除所获利益,但该利益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增加网约车等新业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分担,或者明确其是否适用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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