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条建议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

  多条建议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予以肯定,并期望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能够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草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时代特点,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是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好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这次会议后组织代表对民法典草案进行认真研读,进一步形成广泛共识,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顺利审议通过民法典作好充分准备。

  沈跃跃提出一条具体的修改建议,第1010条第2款,“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机制,明确责任,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说,第4编人格权编第1010条第2款,附议沈跃跃副委员长的意见,考虑到制度比措施更具有长远性、稳定性和基础性,建议将“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修改为“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蔡昉委员说,第1010条讲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行使性骚扰,建议再增加“文字”。因为现在有相当多的性骚扰是通过微信、短信或者互联网发布的,所以“文字”也应该列为一种实施性骚扰的方式。

  邓丽委员说,物权编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建议增加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上应当载明全部家庭成员的规定。这就能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主张合法权益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第5编婚姻家庭第3章家庭关系部分,建议增设对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建议草案第1060条前增加一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第4章离婚部分,建议离婚子女抚养应当尊重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建议第1179条修改为:侵害他人造成身心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心理诊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等。把“人身损害”改为“身心损害”,增加了精神心理诊治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建议明确规定婚姻中夫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建议离婚子女抚养应当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此外,建议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建议修改草案第1090条,增加“以住房、财物等方式”,把这条修改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以住房、财物等方式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对于现实中的司法裁判指引,以及解决离婚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非常必要。

  周敏委员说,建议离婚也参照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增加征求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的内容。虽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判决”,可以包含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如果明确规定出来,作为必经程序的话,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更有利。

  田红旗委员说,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一章中增加法定居住权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

  田红旗委员说,居住权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4章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社会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

  “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田红旗说,在构建和谐社会,共创文明未来的大趋势下,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够保护广大的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创造和谐、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法定居住权在司法裁判中广为存在。司法裁判中,在父母子女、夫妻配偶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案例中,为平衡公平利益和社会安定,判决一方没有房子住的时候仍然可以居住原来的房屋。尽管该种判决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但现实是可行的,法定居住权的立法正使得该种裁判有法可依。

  殷方龙委员说,建议将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修改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殷方龙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无论婚姻是否撤销,胁迫行为是否成立,胁迫行为何时终止、人身自由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何时恢复等问题确认的权利都应当归于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既不能确认婚姻是否可撤销,也不能确认胁迫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否发生,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利。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李培林委员说,现在这个问题很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实际规则差异很大。

  李培林说,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地,家庭拥有的承包地不是拥有财产权,而是土地经营权、收益权等,而且农村土地承包很多年前就开始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离婚时就会出现到底权益归哪一方,为了维护稳定,多数情况下经营权和收益权是归夫妻双方的,如果女方是本村的还好说,有的离婚后到了别的地方,土地就没有办法自己经营,有的是协商给予一定补偿,有的就强调土地承包确权相关证件写上的名字,而且可能在结婚前就确权了。为了保护妇女在离婚中不受到损害,建议修改为“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权益属于共同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虽然它不是共同财产,确是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的时候也要照顾女方利益。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陆銮眉说,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在保护后加入探视。

  陆銮眉说,很多婚姻家庭关系存续但关系不好,夫妻处于分居状态,这时,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很多时候涉及到一方比较强势,把孩子藏起来,比较弱的一方想看孩子连机会都没有,我们基层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如何来保证弱势一方有机会或者权利探视孩子,希望在法律层面上看看怎么解决。(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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