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案件,既是后方保障,又是前方一线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作者:余响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抗击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告,截至2020年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受理审查逮捕603件729人,审查批准逮捕498件598人;受理审查起诉323件409人,审查提起公诉238件290人。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让遏制犯罪之剑,明晃晃地悬于“心存侥幸之徒”头顶,是保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

  办理案件,对于检察人员而言,是本职工作、基本职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检察人员而言,又增添了一份特殊意义,不仅是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一环,把案件办好了,让医生安心救人,科学人员专心攻关,患者静心治病,群众爽心支援,就是疫情防控的第一线。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把案件真正办出政治效果、办出社会效果、办出法律效果。不仅要依法从严,还要避免机械办案,同时要注意结合案件进行必要的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要依法。就是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能因为是处于防疫期间,要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种犯罪行为,就不区分罪与非罪,就不考虑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就不顾刑事责任大小,不注意罪责刑相适应,不注重在办案中实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忘记了自首、坦白、自愿认罪、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情节,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了。

  二是要从严。从严就是一定要依法从严,依法从严是在既有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下,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主观恶性、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情况等,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严掌握,严格办理。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对发生在应急救灾期间的违法犯罪,对以救灾、救急物质等为对象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要从严惩治的规定。对于量刑,也明确提出了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适当比例的要求。近期,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也明确了从严从重的情形,办理涉疫情防控的案件,要在依法从严的基础上,做到宽严相济。

  三是不能机械办案。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检察新理念、新思维,结合天理国法人情办案,要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疫情防控期间的一些案件,人民群众高度关注,舆情风险高,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对于吃不准、把握不了的,一定要多请示,多研究。不能案子貌似“依法”办好了,却舆论哗然。

  四是要注重结合案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一个昆山反杀案,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越是疫情吃紧的时候,越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时候,越是要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认知程度,以实实在在的案件,警告那些心存侥幸的人,要是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待到胜利到来时,大家在摘罩欢庆,他们只能在牢房中哭泣。也让人民群众看到,法律决不允许任何人在国家危难时刻“趁火打劫”。

  最后要说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人员自身也必须注意办案安全,做好防护,遵守看守所等的防护规定,严格遵守各项报告制度,特殊时期,能书面的书面,能视频的视频,以严格严谨的行动,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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