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须稳字当头
□ 吴元中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透明、有效防范暗箱操作、降低流拍率、零佣金、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诸多优点,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肯定并在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司法拍卖工作全面进入“互联网+”模式。
然而,同任何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挑战和问题一样,网络司法拍卖也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近日就有媒体报道,深圳一位竞拍人拍得的一件奢侈品手包经鉴定为仿品。
与普通拍卖不同,司法拍卖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部分,直接关系着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出现拍卖假冒伪劣产品情况,与法院的严肃、严谨性质是不相符的,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作为纠纷处理部门,须避免因为拍卖物品瑕疵、水货、山寨货等问题陷入纠纷。司法拍卖须“稳”字当头,确保拍卖信誉,防止在拍卖问题上产生新的纷争。
问题是,司法工作人员作为法律人士而非相关商品的专业人士,并没有专业鉴别能力。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对于普通商品可以多给竞拍人选择权及查看验证的权利,让其自已对所购商品负责,并通过严密的程序防范纠纷发生;另一方面,对于名贵商品还少不了鉴定评估,应尽可能地经过鉴定部门鉴定评估后再上网拍卖。
此外,人民法院并非拍卖行,什么物品都适合拍卖。2016年河南宜阳县法院网拍高仿LV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是个教训。对于执行标的不大的案件,如果通过训诫、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也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则没必要就这些物品采取拍卖抵偿的方式。因此,毋须注意拍卖物品的妥当性问题。
还有一个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是,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拍卖,固然可以由申请执行人预付鉴定费或评估费的方式解决费用出处的问题,但在刑事案件罚没物与赃物的拍卖中,因为没有申请执行人,没人预付鉴定费,从而无法进行鉴定评估。为防止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伤害司法公信力的现象,究竟应当由法院先行垫付鉴定费用,还是其他人垫付,以及在鉴定为赝品的情况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都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都有待通过调研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