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猪手”入刑凸显社会对人身权保护意识提高
□ 张建伟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某批准逮捕,开创了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先例,与之前这类行为都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出处理相比,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这一变化反映了案件自身具有的应予入罪的案情特征,也折射出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这类违法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的办案意识。我们更有理由认为,这是社会对于与性有关的人身权保护意识提高的结果。 “咸猪手”是人们对于猥亵行为的一种称谓,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手伸向其身体敏感部位,特别是私密部位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过去往往作为治安案件,通过治安处罚的方式加以处理,没有以强制猥亵罪这类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才追究刑事责任。猥亵行为是性交以外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有性意味和满足性欲望的行为,强制猥亵不同于一般猥亵行为,在于其行为的强制性——使用暴力如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方法,或者胁迫如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或者其他方法包括采取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方法或趁人生病熟睡之机作案等情况。此外,就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猥亵儿童。 上海这起强制猥亵案件,将“咸猪手”入刑的一大因素是猥亵未成年人,按照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相关条款从重处罚,显然,要以强制猥亵罪制裁“咸猪手”行为,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包含的情节严重的特征,入罪的门槛决定了只有手段特定、情节恶劣的“咸猪手”行为才能入罪。因此,对于“咸猪手”,刑法规定的标准决定了能否入刑,这一标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中根据这一标准确定自己的追诉行为,对于应当追究的,本着公共利益考量行使刑罚权,改变惩治不力的局面,但是对于不符合入刑条件的行为也不能滥施刑罚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公安司法机关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进一步扩大适用强制猥亵罪而进行司法较大调整的余地并不大。这给人们提供的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对于“咸猪手”行为,刑法需要改得更为严厉吗? “咸猪手”入刑,不仅是刑法问题,也是刑事证据法问题。像任何违法犯罪案件一样,在公共交通领域发生的“咸猪手”行为,确认事实是正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的前提。公共交通工具内明目张胆发生的“咸猪手”行为较少,较多的是在十分拥挤的车厢内发生的猥亵行为,车厢内拥挤程度过高,被害人躲避不得,为违法犯罪人提供作案了最佳条件和逃避法律惩罚的机会。对于强制猥亵行为,除了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外,特别需要收集的是生物物证,在被害人敏感部位提取违法犯罪人的DNA,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进行DNA比对,是司法证明中有力的客观证据。案件无大小,都需要认真收集证据,特别是将嫌疑人与此违法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客观证据,公安司法人员对此疏忽不得。 上海这起强制猥亵案件,值得思考的,还有法律与司法具有的塑造社会的功能。对于性违法与性犯罪,加强司法追诉与刑罚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一个明确的信号:“咸猪手”莫伸,小心刑事司法“开铡”。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