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狱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司规〔2021〕3号)要求,市司法局制定《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细则(试行)》严格规范了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切实完善了考核方式,专门明确了考核机构,持续优化了考核程序,同时又继续强化了执法监督机制。
二、目的和意义
(一)制定工作细则是落实中央要求、回应社会关切的必选动作。中央巡视整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都对计分考核提出修改要求,此外近年来罪犯计分考核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制定工作细则是推进监狱综合治理,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计分考核,与监狱刑罚变更、内部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紧密相关,是监狱管理和改造罪犯的基础性规范。制定工作细则可以从制度层面打牢监狱管理基础,进一步推进监狱综合治理,加强监狱制度建设。
(三)制定工作细则是解决当前计分考核实践中各种问题的有效手段。2019年《规定》统一了监狱考核罪犯形式、内容及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奖励和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对激励罪犯改造、客观评价罪犯改造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法治建设发展和监狱工作实践变化来看,也存在考核内容单一、唯分是举、奖励标准过低、缺乏有效的考核责任和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细则》结构。《细则》共7章、73条,分为总则(12条)、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18条)、等级评定(4条)、考核程序及规则(15条)、考核结果运用(8条)、考核纪律和监督(13条)、附则(3条)。对比2019年《规定》,增加了等级评定、考核纪律和监督等章节,进一步突出了考核评价的综合性和公正性。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部分,并设定罪犯每年度专项加分上限。
(三)等级评定。“等级评定”分为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等级评定结果由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意见,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等级评定结果与考核分值作为是否给予奖励的依据,对违反“五个认同”等言行的一票否决,评为不合格等级。
(四)考核程序及规则。延续“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模式,考核事项决定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计分考核工作组人员同意。赋予监区民警提出等级评定建议职责及单次适用分值2分以下扣分的现场处置决定权力。监区小组由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五)考核结果运用。罪犯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剩余计分自动结转。
(六)考核纪律和监督。明确市司法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细化市监狱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监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监狱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市监狱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检查;市司法局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监狱局专题汇报,遇有重大或者共性问题应及时层报。
四、主要特点
(一)等级评定分为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积极等级的比例由计分考核工作组确定,不得超过监狱本期参加等级评定罪犯总人数的15%。等级评定建议由监区管教民警提出。
(二)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三)监狱对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有违法违规情形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对纠正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
(四)纪检部门在会见室和监区设置举报信箱。
(五)监狱应当根据狱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狱务公开电话等计分考核内容和工作程序,如向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公开罪犯考核情况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监狱应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代表会等形式,通报计分考核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监狱应当注重发挥罪犯互相教育、互相监督作用,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反映。
(六)罪犯计分考核月度不足月的以日计算,罪犯服刑一天给予一天的日考核得分。
五、重要举措
(一)界定了计分考核概念内涵,明确计分考核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二)突出了监狱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着重从政治上改造人,将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言行作为考核的否决性指标。
(三)规范了计分考核与分级处遇、减刑假释的关系,明确计分考核结果是“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了专项加分条件和程序,明确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九类罪犯从严限制加分项目,从严控制加分总量,从严掌握等级评定标准。
(五)建立健全从监区警察、监区、监狱、市监狱局到市司法局的考核责任体系,划清警察计分考核纪律红线,建立纪检监察、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近亲属、社会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监督闭环。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JD4155new/202110/t20211029_5669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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