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检察院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1-11-10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今年5月,黔南州长顺县的陈某甲因与丈夫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才从其妹妹陈某乙处知晓,自己已于2006年2月与妹夫进行了结婚登记,现处于“被重婚”状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经了解,原来在2006年2月,陈某乙因未达法定婚龄,为顺利办理准生证,从父母家中私自拿了姐姐陈某甲的户口簿与自己的照片给田某某,由田某某到乡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知晓婚姻登记错误后,陈某甲到长顺县民政局申请撤销与田某某的婚姻登记,长顺县民政局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规定,民政机关无权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因此,无法对该错误登记行为进行撤销。

因该案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可撤销、无效情形,其他法律法规也未明文规定如何处理此类情况。陈某甲虽然向长顺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已超过起诉期限,长顺县法院最终只会是驳回其起诉,其诉求不能得到实际解决,遂向长顺县检察院寻求法律帮助。

为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用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纠纷,长顺县检察院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核实了妹妹陈某乙冒用姐姐陈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审查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审查不严情形,但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具有撤销错误婚姻登记的权限。最高检公布的一起错误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化解典型案例给承办人化解该起行政争议提供了参考。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长顺县检察院经多次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联系,商讨解决措施。10月21日,长顺县检察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资深律师代表以及当事人的意见。

听证会上,经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在发表意见、举证质证后,大家一致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场、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即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合法要件,错误的婚姻登记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予以纠正,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主动撤销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督促民政部门依法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据了解,由于过去婚姻登记全国联网查询信息化建设滞后,民政部门难以进行实质审查的客观条件存在,此类婚姻登记错误在农村可能仍然存在,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长顺县检察院听证会后,分别向乡政府、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登记机关对该起错误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同时对全县此类情形进行排查,对存在类似情况的,予以纠正。

长顺县民政局表示,将主动担当,以检察建议为依据,对陈某甲与田某某的错误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排查,清查此类情形,积极予以纠正。长顺县检察院通过发挥检察机关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参与、推动和保障作用,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坚守为民纾难解困的理念,努力推动多元化解向源头防控延伸,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切实解决群众身边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现维权与监督相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2/492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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