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16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一、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背景

  我局于2016年5月印发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京司发〔2016〕25号)(以下简称《京司发25号》)。随着新的形势任务及律师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履职,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我们对试行五年来的情况进行了总结,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修订。

  (一)落实司法部工作要求的需要。2017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落实司法部文件精神和律师工作要求,需要对京司发25号文件作做出补充、修改、细化和完善。

  (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效衔接的需要。行政处罚法已经正式施行,投诉案件调查完成后,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及时“诉转案”,与行政处罚实现有效衔接。投诉案件开展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

  (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处理办法》对投诉案件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对收转、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明确了具体要求和办理时限,有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升行政效能。

  (四)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处理投诉事关投诉人切身利益,《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 [2017]23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对总体结构进行调整,全文共三十条,分设六章,分别是总则、管辖、受理、调查处理、工作要求和附则。

  (二)新增了部分内容。主要有对投诉处理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对不予受理的范围做出调整;对市、区司法局之间、司法局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分工和衔接进行明确划分等。

  (三)修订了部分内容。主要有对行政调解时间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各环节的告知义务与办理时间做出修订等。

  四、投诉人应当向谁投诉?

  各区司法局依法办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因此,投诉人可以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区司法局进行投诉。

  五、哪些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不明确且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告知后仍未能补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六、投诉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投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三)投诉请求、投诉事由;

  (四)证据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需提供上述投诉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投诉人可以参考《处理办法》的“投诉材料(样本)”进行填写。

  七、投诉多长时间可以办结?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三十日,延长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在时限届满前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和行政调解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之内。

  政策法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1114666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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