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鲁相远 “云端”宣判——清河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宣判
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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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邢台市清河县法院网上开庭审理的被告人颜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2月27日对该案网上宣判。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某系山东省潍坊市人,2016年始在河北省清河县承包土地种植杭白菊,因经营不善自2018年4月份开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清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108904元,被告人颜某某一直躲避未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主办法官的多次调解,被告人颜某某已支付了37名农民工全部工资,并取得了谅解。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已经支付全部工资的事实、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并电话联系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多次沟通、交换意见,后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逃避支付多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颜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时,被告人颜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宣判后,被告人颜某某专门打电话说:我知道疫情防控期间,你们法院应该担负着很重的防控任务,但你们仍及时通过网络审理我的案子,处理结果考虑了我的实际情况,我诚心的接受判决结果,该缴纳的罚金已经汇款到法院账户。
疫情期间,虽被告人远在他处,但案情就是命令,清河法院人以饱满的办案热情和必胜的战疫决心对案件高度负责,在保证遵守疫情期间防控要求的同时,确保按时高效完成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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