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废止《办法》的背景
2014年《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污染物排放的源头管控,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发挥了法治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章,特别是今年3月1日新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基本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因此,《办法》已完成了时代赋予的立法使命,并无继续保留或进一步修订的立法需要,现予以废止。
二、废止《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办法》的立法基础已不存在。建立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办法》的立法意图和核心目标。新实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涉及全国统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形式予以设立。目前,排污许可作为全国性行政许可事项,已由《条例》行政法规形式设立;而《办法》作为省政府规章,建立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立法基础已不复存在。
(二)《办法》与《条例》不衔接不相符。由于《办法》早于国家立法,其主要条款与《条例》规定不衔接不相符。一是在管理范围方面。《办法》以列举方式明确管理范围,并未细化分类管理;而《条例》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重点和简化两类管理,管理更加科学精准。二是在申请核发方面。《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材料更多集中在排污单位环评审批阶段所获取的相关信息,而《条例》规定申领材料更能全面反映排污单位在前期环评审批、后期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等实际污染防治情况,体现了当前排污许可管理已由“以批代管”转变为“批管结合”。三是在行政处罚方面。《办法》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例如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且继续排污等违法情形的罚则,规定了先改正、后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条例》将上述罚则由“先改后罚”改为“改罚并行”,并将罚款幅度提高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通过更严、更高处罚手段震慑违法排污作用。
(三)《条例》比《办法》立法更加严密、监管更加有力。新实施《条例》在明确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和类别、规范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更加全面、细致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已涵盖了《办法》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且比《办法》更为严格、更为精准、更具操作性。
三、《办法》废止后的管理
《办法》废止后,我省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条例》及排污许可方面相关法规政策,健全完善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以更规范的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更严格的执法促进高效能治理,以更有力的行动推动高标准落实,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112/t20211222_57984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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