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确定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8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一、背景情况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程序,结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实施本通告管理措施。

  二、通告发布目标任务

  加强我市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我市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防范摩托车交通安全事故,保持道路交通管理政策连续性。

  三、通告主要内容

  禁止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

  四、例外说明

  通告明确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因承担保障社会安全及应急救援等公共管理职责,可不受本通告摩托车禁行区域限制。

  五、关于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部分群众提出的摩托车可以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意见的说明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因此,摩托车在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行驶时,通行效率等同于其他机动车。同时,按核定载人数满载的摩托车与满载的其他载客机动车相比,人均占用的道路资源相当甚至更多。基于以上情况,摩托车在城市核心区规范行驶时,并不能起到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作用。

  六、关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更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说明

  对比其他机动车,摩托车设计构造简单,未设计对驾乘人员的保护装置,同时行驶中的稳定性相对不足。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城市核心区通行时,须在道路机动车道内行驶并与其他机动车混行,与其他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摩托车驾乘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更高,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更大。

  七、公告有效期

      按照天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ga.tj.gov.cn/xxfb/zcjd/202112/t20211227_5761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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