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 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版)(送审稿)》 起草说明

时间:2021-12-2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2021关于 “制定出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清单》”任务要求,自治区司法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等七部门,梳理编制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版)(送审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优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计划〉的通知》(桂自贸指发〔2021〕3号)第29项任务,明确由司法厅作为第一牵头单位组织七个部门梳理编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2月4日收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相关文件后,自治区司法厅立即牵头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七个部门,认真梳理编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清单》,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制定方案明确流程。2021年 2月25日自治区司法厅召集各相关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自治区司法厅分管领导在会上作专题辅导,与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清单》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思路、梳理原则、工作步骤、完成时限等。

  (二)扎实推进任务落实。专题座谈会后,七个部门高度重视清单梳理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逐项抓好落实,组织各自系统的各级执法部门认真调研论证,通过充分听取各级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人的意见建议,以切实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为出发点,认真组织梳理。司法厅结合即将实施的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与七部门充分沟通交流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梳理标准,于6月中旬完成各部门意见汇总。

  (三)重点组织法制审核。司法厅对七部门报送的清单逐项审核,汇总形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函送各部门确认。经过对合理意见进行采纳,修改形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山东、上海等地做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有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七个编制部门依法审慎梳理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本系统符合法定或酌定裁量条件的,可在自贸区范围内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轻微违法行为,形成了本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同时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等因素,严格把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标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

  经七部门确认的清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发展改革领域、公安领域、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海关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68项;二是公安领域、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54项,两类清单共计122项。

  

  附件3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

  (2021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2021年7月9日至20日,共收到7部门对首轮梳理清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9条,具体意见及处理情况汇总统计如下)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1

  公安厅

  修改:将征求意见稿“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修改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理由:调整免罚内容。

  采纳

  2

  市场监管局

  删除:删除征求意见稿“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30.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第31号令)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理由:最新条文对备案已无相应法律责任。

  采纳

  3

  生态环境厅

  新增:在征求意见稿“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理由:根据工作实际在首轮梳理后增设。

  采纳

  4

  生态环境厅

  新增:在征求意见稿“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新增“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理由:根据工作实际在首轮梳理后增设。

  采纳

  5

  生态环境厅

  修改:将征求意见稿“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3.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修改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理由:调整和细化免罚范围。

  采纳

  6

  生态环境厅

  修改:将征求意见稿“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5.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文化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造成超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修改为“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文化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造成超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理由:完善法律依据。

  采纳

  7

  生态环境厅

  修改:将征求意见稿“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7.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除外)投入生产,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验收,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5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工作的。” 修改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除外)投入生产,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建设单位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5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工作的。”

  理由:规范表述。

  采纳

  8

  生态环境厅

  修改:将征求意见稿“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9.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的。”修改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理由:规范表述。

  采纳

  9

  广西税务局

  修改:在征求意见稿“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七)税务管理领域”的第52、53、54、55、56、62项清单中加上“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理由:进一步明确免罚的裁量权基准。

  采纳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zfwj/zcjd1/t110492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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