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闯关还伤警?严惩!福建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宣判

时间:2020-03-18 来源: 作者:

3月5日上午,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喜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这是福建首例宣判的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27日,安溪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在莆永高速感德出口等地设立疫情防控车辆登记站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喜驾驶小轿车行至安溪县感德高速出口,遇到民警和医护人员在感德出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民警在给被告人检测体温时,发现其体温偏高,且可能存在有酒后驾车情形,要求其下车检查。被告人猛踩油门强行离开检查站,将执勤民警拖行一段距离,致其手臂等部位受伤。

经鉴定,民警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喜在民警进行疫情防控检查,部分身体尚在车内的情况下,突然驾驶车辆加速离开,拖行执勤民警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喜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疫情面前,没有局外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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