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时间:2022-04-21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化解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适用于调解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滨海新区司法局于2020年4月推动建立了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处专利、商标侵权等纠纷。

  2021年,滨海新区司法局协助滨海新区公信调解中心拓宽业务领域,尝试运用市场化调解方式化解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纠纷。两个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不同程度地发挥职能作用,化解领域内纠纷成效显著。

  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委员会和公信调解中心及其相关负责人均被市第三中级法院、新区法院聘为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与法院建立了“诉前、诉中、诉后委托调解”的诉调对接方式,并将调解关口前移。同时,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库。以知识产权纠纷咨询热点问题为依据,以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高层次、权威性和代表性为原则,吸纳了鉴定中心、专家学者、专业律师等人员组成专家库,参与重大问题、疑难案件的调处和研判。

  据了解,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组织成立以来,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等机制,协助法院成功化解矛盾纠纷368件。为优化新区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赢得了广大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好评与信赖。公信调解中心自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以来,累计为2家企业调解27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截止目前成功化解4起案件并全部履行。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某影像网络公司向滨海新区公信调解中心提请了其与某保险公司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影像网络公司称,该保险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中侵权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两张。为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公信调解中心予以调解。

  调解中心依法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对两家公司情况、案情进行了综合了解及分析,并主动联系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向保险公司认真释明案情,告知保险公司存在未经影像网络公司授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摄影作品的法律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其上述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在公号投放照片的行为,使公众可以随意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影像网络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在与保险公司进行多轮沟通后,保险公司主动承认侵权行为,并愿意接受视频调解,自行删除摄影作品和文章链接,承诺今后做好摄影作品使用时的溯源工作,避免再次发生侵权事件。保险公司提出,考虑到涉案作品仅为一般摄影,拍摄难度不高且影像网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保险公司表示,赔偿金额需层层报批,为不耽误调解进程,请求调解员将调解赔偿金额调整为2000元。

  最终,经过15天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视频调解,双方签订协议书并进行司法确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信调解中心调解员韩冬雪说:“在调解过程中,我们首先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同时通过多种公开渠道与对方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态度和具体想法,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认真分析利弊,最终使各方促成一致的协议。”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z/shgl/tjcaw-imcwiwst1618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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