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命脉?专家解读新法亮点

时间:2022-04-28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新法施行前夕,广州市举行《反有组织犯罪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宣讲专场暨系列宣讲活动启动仪式。

专家表示,新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其中,新法中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群体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新法对黑恶犯罪从严惩治态度。此外,为防止涉案财产被快速转移,新法提出要建立财产调查制度。

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里程碑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始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态势,取得显著成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然具备了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形成体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世贵认为,现有法律制度主要是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有关防范、治理、保障等方面制度规范较缺乏,且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难以发挥惩治功能。

为避免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应运而生。在谭世贵看来,《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的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手段。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燕玲看来,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一大亮点。王艳玲分析,新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案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清单,进一步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确了底线禁区”。

在她看来,新法中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群体的相关规定,亦体现了新法对黑恶犯罪从严惩治态度。

为使执法有的放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行为等概念。“新法对上述概念的明确,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黑恶组织进行查办和惩治的有关规定相比,均有很大进步或突破。”谭世贵说。

谭世贵表示,《反有组织犯罪法》办案程序非常严厉。“如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王艳玲介绍,在严惩涉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同时,该法还强调宽严相济的办案原则,如明确了被追诉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的从宽处罚情形。

建立财产调查制度

涉黑涉恶案件中,如何防止涉案财产被快速转移,导致受害人损失无法挽回?对此,新法重点作出回应,其中包括建立财产调查制度,即“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谭世贵介绍,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打财断血”目标的实现,《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7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紧急措施。

记者注意到,新法第45条第2款还规定了等值没收制度,“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具体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常存在涉案财产“认定难”。新法明确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该规定借鉴了国外做法,同时吸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度可能’一词,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的从严处理。”谭世贵认为。

他同时指出,新法除了加强对涉案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也强调要对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比如第4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办案机关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南方+客户端)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4/t20220427_10957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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