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中院对故意杀人犯马买色吾依法执行死刑

时间:2020-04-10 来源: 作者:

2020年4月2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康乐县将故意杀人犯马买色吾依法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马买色吾,男,生于1981年7月1日,甘肃省康乐县人,农民。罪犯马买色吾与被害人马某荣(殁年34岁)、马某某也(殁年30岁)夫妇均系甘肃省康乐县上湾乡上湾村村民。2017年6月24日傍晚,在上湾村白塔湾6号二被害人家门前,马买色吾因故向马某某也索要钱款时,与马某某也及其丈夫马某荣发生口角,马买色吾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捅刺马某某也胸部,马某荣见状从马买色吾身后将其抱住,马买色吾遂持刀捅刺马某荣胸部数刀,致马某荣当场死亡。嗣后,马买色吾又捅刺马某某也胸腹部数刀,后逃离现场,马某某也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人员抓获马买色吾后,从其哥家炕洞中查获马买色吾藏匿的转轮手枪一把(含子弹六枚)。

罪犯马买色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并罚。罪犯马买色吾因琐事持刀连杀二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为维护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马买色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买色吾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犯马买色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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