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法引发专利大战 法院为“搜狗”“百度”纠纷画句号
“输入法”引发专利大战——上海高院为“搜狗”“百度”纠纷画句号
记者 严剑漪 通讯员 郭 燕 文
导读
一个是“他们搜狐,我们搜狗,各搜各的”的搜狗,一个是“众里寻他千百度”的百度,因“输入法”而展开了一场硝烟弥漫的发明专利“大战”,双方先后在北京、上海多地打起官司,诉讼一个接一个。
3月30日上午10时,搜狗在上海起诉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落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与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百度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一案进行在线宣判,法院驳回了搜狗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搜狗告百度“输入法”侵权
作为著名的互联网公司,搜狗公司拥有名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而两百度公司则制作发布了百度输入法。
2015年11月,搜狗公司经公证保全程序购买了一部“一加”牌手机,该手机预装了百度输入法软件,发票开具单位为天熙公司。
同年11月16日,搜狗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这其中包括三个“立即停止”,即立即停止制作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立即停止在自己或者第三方经营的网站或者应用平台上发布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供公众用户下载,立即停止将侵害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提供给手机生产厂商让其预装在所生产销售的手机中。
同时,搜狗公司请求判令天熙公司也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预装有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的手机。两百度公司赔偿搜狗公司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诉讼期间,搜狗公司于2016年4月就涉及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关于4W104282号无效宣告案件的意见陈述书》。2017年3月,搜狗公司提出申请司法鉴定。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显示,百度输入法软件的部分技术特征与搜狗公司的相关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12月,一审法院组织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相关鉴定专家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了勘验。
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司法鉴定费用15万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49044元均由搜狗公司负担。
对二审证据关联性不认可
搜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搜狗公司一审针对两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搜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三份公开出版物作为新证据,分别是《NLP汉语自然语言处理原理与实践》《机器学习算法原理与编程实践》《现代生活中的统计学和概率论》,这些证据用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词频和概率之间具有相同含义。
两百度公司对此表示,这些证据搜狗公司在一审中可以提交但未提交,故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两百度公司认可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足以界定“概率”的定义,不需要结合其他文献来确定。其次,这三份证据均不是输入法领域的工具书或教科书,其中两本书出版日期为2017年,而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故不能用以解释涉案专利中的“概率”概念。最后,涉案专利说明书对于用户词频和概率有明确的定义,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将“词频”和“概率”作为两个不同的、并列的因素考虑,与搜狗公司的举证目的相矛盾。
两百度公司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对两百度公司进行的反证实验等相关实验过程进行了记载,用以证明搜狗公司将输出结果单一地归结为“用户字词对”的因素是错误的。
搜狗公司表示认可两百度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达到两百度公司的证明目的。
二审中,上海高院、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对百度输入法软件进行了相关测试,天熙公司未向上海高院提交答辩意见及新证据。
围绕三大争议焦点激辩
此后,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围绕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第一,百度输入法软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搜狗公司认为,自己是“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百度输入法软件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还错误解释了专利权利要求中“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的技术特征,搜狗公司提供的实验测试结果显示,百度输入法软件不只存储了整词,也存储了二元词对,并在组词过程中调用了二元词对。
至于“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这句话的理解,搜狗公司认为概率是可能性,在观察次数充分大的情况下,可以把频次作为概率。所以,从词出现的可能性角度来说,“词频”和“概率”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两百度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百度输入法软件存储的是整词,不存储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不存在用户多元库,其是一种建立用户词库的方法。
专利中所述的概率指的是用户二元库中存储用户字词对在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并且该概率的计算方式是T(A,B)/SUMBI,而不是泛指所有概率。百度输入法软件仅统计了用户词被输入的次数,没有统计用户词出现的概率。“词频”与“概率”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手段。
第二,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
搜狗公司认为,其在庭上的实验测试结果表明,百度输入法软件不只存储了整词,也存储了二元词对,并在组词中调用了二元词对,所以搜狗公司已经从百度输入法软件的操作现象和功能上证明了百度输入法软件实现了涉案专利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两百度公司。现在,两百度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百度输入法软件采用了不同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去实现专利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两百度公司认为,其针对搜狗公司的每一个实验都有反驳和实验,也提供了验证实验和源代码以证实百度输入法软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已经尽己所能举出了所有证据,搜狗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一审法院是否妨碍了搜狗公司举证质证权利?
搜狗公司认为,一审中,两百度公司以涉及技术秘密为由要求不公开审理,法院不经审查该主张是否成立,便径直按照两百度公司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仅限搜狗公司代理人当庭阅看两百度公司提供的证据、反驳实验及具体反驳理由,不允许搜狗公司员工以及技术人员阅读《百度输入法用户库实现方式及抗辩理由说明》等,以致搜狗公司难以完全理解两百度公司提供的证据、反证实验及具体反驳理由。
在对百度输入法软件程序源代码进行勘验时,一审法院只允许搜狗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员工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专家辅助人身份在短时间内观看被上诉人的演示,不允许搜狗公司员工(以专家辅助人身份)观看演示,严重损害了搜狗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权利和针对性地对两百度公司主张进行反驳的权利。
此外,一审法院只按照两百度公司事前提供的《关于现场勘验方案的说明》进行片面勘验,限制了搜狗公司获知两百度公司提供证据的权利。
两百度公司则认为,其相关抗辩意见及说明包含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设计理念及实现方式,一审法院已给予搜狗公司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阅看,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同时,源代码勘验是在法官、技术调查官、鉴定专家及搜狗公司、两百度公司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涉及两百度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一审法院认为不应直接披露给搜狗公司,但一审法院给予搜狗公司足够的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的实现方式进行阅看和研究,搜狗公司完全有机会和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勘验发表质证意见,所以,搜狗公司相关质证权利受到损害的主张不能成立。
终审判决61页3万余字
3月30日上午,合议庭进行了二审宣判。据悉,该案判决书长达61页共计31000余字,法院对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说理。
首先,上海高院认为,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不是技术特征的限定,那么它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技术领域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可明确。本案中,搜狗公司专利用户多元库与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技术领域相同。
此外,搜狗公司专利对自造词中的二元关系作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发明效果。因此“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字或词的组合;二是字或词之间具有相邻关系,即谁与谁相邻。而百度输入法采用整词的存储方式,并没有获取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
对于概率,搜狗公司专利的概率受用户输入二元词对的总次数影响,而从现有的勘验和相关实验结果看,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词频并不受用户输入用户词总次数的影响。搜狗公司的相关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明确区分了“词频”和“概率”的不同表述,因此“词频”和“概率”具有不同含义,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不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综上,百度输入法软件并未落入搜狗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其次,上海高院认为,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人指控被控侵权软件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当对该软件相关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承担举证责任。但鉴于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故需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现象与方法流程的对应关系等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人应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控侵权软件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被控侵权的基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原告完成上述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被告。被告需举证证明虽然实现了同样的技术功能和效果,但其采用了有别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搜狗公司提出了相关实验以证明百度输入法软件在组词过程中存储并调用了二元词对,而两百度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反证实验,证明其采用的是“隐式自造词”的技术方案,将两次直接上屏的词拼接成一个整词进行存储,不存在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也未统计并存储用户字词对在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且两百度公司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控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勘验。因此,在搜狗公司进行相关实验后,两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于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搜狗公司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上海高院认为,本案涉及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实现方式,一审法院根据两百度公司的申请,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技术事实查明部分不公开审理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两百度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和说明属于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在这些相关说明中,包含了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设计理念及实现方式,一审法院已给予搜狗公司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阅看。
另外,上海高院向参与一审源代码勘验的相关鉴定专家核实,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相关鉴定专家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了查验,搜狗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阅看。所以搜狗公司关于勘验片面且限制了搜狗公司获知两百度公司提供证据的权利,损害搜狗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权利和针对性地对两百度公司主张进行反驳的权利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高院认为搜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