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3050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郑玉琳委员:

  《建议在第七次人口普查之前进一步简化捡拾孩子上户口程序的建议》(202030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2016年6月,我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制定了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具体意见,细化规范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办理工作。据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已为35010名被捡拾孩子登记户口。

  一、关于被捡拾孩子与捡拾人共同生活年限条件设置问题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但现实中,部分公民捡拾弃婴后私自收养,不愿将孩子送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及在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户口。针对上述情况,我省立足实际,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框架内,以“非亲属”关系落户方式,解决被捡拾孩子落户问题。同时,为避免短时抚养即可申报户口,误导私自收养,并考虑到孩子一般3岁后上幼儿园的情况,在反复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我省将被捡拾孩子与捡拾人共同生活年限定为3年,作为落户条件之一。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积极开展调研,进一步研究被捡拾孩子与捡拾人合理的共同生活年限,适情提请省政府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注明“非亲属关系”问题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受《收养法》保护,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居民户口簿是国家法定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户口簿上“与户主关系”项目为必填项。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适时积极向公安部建议,在公安部调整户口簿登记项目时,综合考虑相关特殊情况。

  三、关于户口申报手续简化问题

  针对实践中发现的亲生亲卖、私自送养等违法犯罪问题,对以捡拾孩子名义申报户口,我厅专门下发通知,详细规定办理落户时需开展采血入库比对、走访调查核实、核查情况公示等工作。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结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探索试行以民警调查、捡拾人承诺等方式,应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优化被捡拾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程序。

  

  领导署名:杜清森

  联 系 人: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gat.fujian.gov.cn/zwgk/zxwj/stwj/202006/t20200605_5294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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