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出台疫情防控期间便民服务十七条措施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2月3日,云南省公安厅出台全省公安机关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便民服务工作的十七条措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1.及时公布身份证及户籍窗口预约和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2.保持“一部手机办事通”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畅通,方便群众通过手机办理身份证业务;24小时开放“云南公安自助便民超市”进行身份证办理的受理和发放,做好设备保障和消毒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办证。户籍属我省的居民向就近办证窗口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各派出所要做到随到随办。

  3.确保“云南公安”微信公众号畅通,方便群众在网上办理出生落户、购房落户、接迁落户、迁出省外、毕业落户、就业落户、租房落户、项目变更更正、入伍注销、死亡注销、申报暂住登记、补办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等13项业务。

  4.身份证业务办理完毕后,尽可能使用邮寄送达,或者引导群众通过自助机领取。对领证时的指纹核验,可在疫情结束后进行。

  5.调整非本人机动车备案和处理违法规则,开通疫情防控期间通过“12123”手机APP、一部手机办事通和“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yn.122.gov.cn)处理非本人机动车备案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服务。

  6.保持“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12123”手机APP畅通,引导人民群众疫情防控期间在网上办理补换领驾驶证、补换领号牌、补换领行驶证、申领免检标志、变更联系方式等22项车驾管业务。

  7.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参加驾驶人考试、审验教育、满分教育的,允许群众延期办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考试、教育计划。驾驶人自愿取消网上预约的,予以办理,不计入考试次数,不影响下次考试预约排序。

  8.延长机动车和驾驶人牌证办理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因不能按期办理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等业务的,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因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逾期未检验等原因,导致驾驶证或机动车可能被注销的,延长注销期限。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到期因疫情未继续学习的,延长有效期限,保障学车考证权益。已在互联网预选了机动车号牌号码,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延长预选号码有效期。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延长1至2次与原核发期限相同的有效时间,对疫情期间使用超期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予处罚。

  9.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便民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仅造成财产损失且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多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12123”手机APP进行快速处理。对涉及人员伤亡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等,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向公安交管事故处理部门提出。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因疫情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的,允许中止认定,待解除隔离具备相关认定条件后,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10.及时公布出入境管理业务咨询电话,便于群众了解窗口开放信息和相关证件申办要求。

  11.全面实行申办出入境证件预约办理,确保“云南公安”微信公众号、“一部手办事通”畅通,方面群众预约办证。

  12.对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类证件全部实行EMS免费快递送证上门服务。

  13.对持有往来港澳台签注、受疫情影响未能在签注有效期内入境港澳台地区的,在疫情解除后根据持证人意愿免费重新办理相同种类和有效期的签注。

  14.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微博微信、网络平台、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本地常住外国人和永居外国人推送英、俄、法、德、日、韩等外文版本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提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移民与出入境管理工作问题解答》。

  15.保持信访投诉电话、收信地址、网上信访网址(http://xfservice.yn.gov.cn)和“云南公安”的“微警务—阳光信访”等信访渠道畅通,并积极宣传告知人民群众,方便群众提出信访诉求。

  16.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全面实行律师会见网上预约、电话预约。

  17.有条件的监所一律实行视频会见,必要时采取书面或电话形式的会谈交流,尽量减少面对面会见。确需会见的,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详细询问是否来自疫情高发区,身体情况,测量体温、戴好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


原文链接:http://gonganting.yn.gov.cn/Pages_6445_855672.aspx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