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价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
案件质量监督评价办法的通知
?
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价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天津市司法局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价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承办人员办理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不包括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执行对本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价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质量监督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价的方式包括: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评价;
(二)受援人满意度调查;
(三)征询办案机关意见;
(四)旁听庭审;
(五)同行评估。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评价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人员应将案件办理进程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援助机构全程跟踪案件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评价包括对受理审批、指派、阅卷、会见、开庭、结案归档等各环节内容的检查。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环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类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是否应由本机构受理;
2.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4.申请人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5.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按法律援助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6.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受援人信息是否准确;
7.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批工作;
8.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二)通知类案件
1.相关部门的公函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2.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受援人信息是否准确;
3.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环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指派或安排承办人员办理案件。确需更换承办人员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变更指派;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的承办人员是否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受援人利益;
(三)特别案件指派或安排的承办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1.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指派或安排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从业经历的律师办理;
2.未成人刑事案件,优先指派或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
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指派或安排熟悉相关业务的资深律师办理。
(四)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否规范;
(二)是否阅卷并规范制作阅卷笔录;
(三)是否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规范制作证据目录;
(四)是否约见或会见受援人,与受援人有效沟通并规范制作谈话或会见笔录;
(五)是否全程出席庭审并规范制作庭审记录;
(六)是否按时提交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
(七)出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或其他重大情形,承办人员是否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受援人是否自愿接受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案件是否适合采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式办理;
(三)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环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案卷归档材料;
(二)是否完整妥善保存案卷档案材料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三)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受援人满意度调查指法律援助机构采用电话、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就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第十二条? 征询办案机关意见指法律援助机构定期联系法院及其他办案机关,重点征询具体办案人员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的意见。
第十三条? 旁听庭审指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审进行旁听。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年办案量决定旁听庭审案件数量,每年旁听庭审案件不少于年办案量的2%。
第十四条? 同行评估指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书面告知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人员。
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同行评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组织评估专家组成复评小组进行重新评估,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复评结束后将结果书面告知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案件质量监督评价的重点:
(一)受援人对案件质量进行投诉的案件;
(二)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或群体性案件;
(三)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方式以同行评估为主,以办理过程评价、受援人满意度调查、征询办案机关意见、旁听庭审为辅,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案件:
(一)同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二)旁听庭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承办案件中有违规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对承办人员给予鼓励:
(一)通报表扬;
(二)推荐优秀案例报送司法部案例库;
(三)承办人员优先入选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专家库;
(四)建议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承办人员在加入专业委员会、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对承办人员给予处理:
(一)将评价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监管部门、律师协会以及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通报;
(二)对承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三)建议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承办人员在加入专业委员会、评优等方面,作为否定条件考虑。
第十九条? 承办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符合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FB3297/ZCFGZCWJ/202012/t20201202_4264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