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信访办公室:

  现将《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在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市信访办。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根据《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天津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 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信访群众意愿,不强制提供法律服务,不向信访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中不偏袒任何部门,不误导群众。

  (二) 依法据理原则。严格依法按政策向信访群众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道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引导信访群众和相关部门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

  (三)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相关部门作出的合法合理处理意见,促进信访案件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有效化解。

  (四)注重实效原则。以有利于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释法明理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相结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律师的选派

  (五)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根据信访工作需求和信访部门要求,积极组织推荐、选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全力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创造条件。

  (六)市、区两级信访部门要结合信访工作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向本级政府申请必需的经费,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等,保障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七)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程序

  (八)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1. 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在信访接待场所为信访群众特别是反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信访事项于法有据的,及时导入信访接待窗口;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引导来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指明申请程序;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及时跟进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说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

  2. 参与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参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协调会商,提出依法分类处理建议,为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办结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信访积案、重复信访事项的化解,对信访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参与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工作,为接访领导提供法律意见。

  3. 服务信访工作决策。为涉及信访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

  4. 参与信访督查。根据信访部门工作要求,为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5. 参与“访调对接”。对于从信访渠道导入人民调解渠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九)律师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详细记录信访群众的信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处理办法,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信访事项建档备查,接受信访部门和来访群众监督。

  四、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十)必须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信访条例》和《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执业规范,遵守信访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十一)认真分析来访人的诉求,严格按照法律向来访人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引导其依法信访。

  (十二)遵守保密制度,对所接触到的信访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十三)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十四)不得利用在参与信访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所参与信访工作的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高度重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宣传表彰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七)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FB3297/ZCFGZCWJ/202012/t20201202_4264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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