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司法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接待窗口原则上不接受当面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请优先选择邮递等行政复议机构公布的其他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尽量避免到现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减少出行及人员接触,降低传染风险。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做好行政复议接待窗口、阅卷室、听证室等场所消毒防护工作。对确需要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申请阅卷的当事人,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工作,对接收和寄发的复议材料(邮件)、复议文书应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期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算。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之后召开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时间予以调整,避免人员聚集,具体由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另行通知。
三、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过信函或电话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四、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尽量减少人员出行和接触,对人民法院已确定近期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机关可以商请或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经过行政复议的非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同意不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五、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稳妥从快审理,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电话0591-87860627、83770279进行咨询。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2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fgwj/gfxwj/202002/t20200205_51899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