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知识15:村干部冒领村民征地补偿款,是犯罪行为么?

时间:2022-11-07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鸿威

案情回顾:

某村因修路,部分耕地被政府征收,可征地拆迁款却凭空消失100余万元。

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是该村的村干部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该村赵某等人,以虚构村民身份的方式,先后从征地补偿款中,冒名领取了100余万元,用于填补其个人超前消费的窟窿。

经过法院的审理,张某和赵某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年。

对此张某和赵某均提出上诉,认为自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村干部,不能适用贪污罪。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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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

属于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有的征地补偿款,任何人不得侵犯。

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将其二人以“贪污罪”定性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解释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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