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制定正负面清单落实“三个规定”
时间:2022-12-2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徐鹏)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青海省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正负面清单》,对无须记录报告和应当如实记录报告的情形分别作了清晰具体界定,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正面清单共13条,规定了无须记录报告的情形,帮助检察干警厘清填报标准,放下思想包袱,实现记录报告内容规范真实、不凑数。主要包括:有关机关部门、人员因履职需要,依法依规按程序了解掌握、指导监督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沟通反馈司法办案有关情况等行为;检察人员因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接待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调取资料等行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的律师等依照有关规定了解案情、反映诉求或提交材料等行为;他人咨询不涉及具体案件或工作事项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定等行为。
负面清单共16条,规定了应当如实记录报告的情形,引导干警对号入座记录填报,努力实现记录报告内容更精准、更规范、更高效。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上级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等,非因工作需要,提出请托事项、过问检察办案等行为;检察人员违反程序、超越职权,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存在牵线搭桥、违规转递材料、泄露案件秘密、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中,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等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12/t20221212_5954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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