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让保障更坚实

时间:2023-02-01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1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依据该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沈某和被告曹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雁塔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案承办法官童晶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尤其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可能出现掌握主导权的一方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弱势一方无法知悉真实情况的情形,导致弱势一方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不仅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避免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一方作出虚假陈述,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并督促夫妻双方诚信诉讼,有利于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同时,该举措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官介绍,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若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除此之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针对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方面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至处于婚恋关系以及终止婚恋关系后的女性;明确界定性骚扰,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8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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