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碧华现象”的三点启迪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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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的突然离世,给法律共同体产生了巨大的震撼,大家被他的崇高品格和深厚学养深深打动,纷纷撰文表示哀悼、敬意和沉思。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在对他的英年早逝深感哀痛惋惜之余,也同大家一样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我认为,“邹碧华现象”至少给我们带来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作为法官要常怀公正之心。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是以唯仁者宜在高位。”法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理应具有公正的品格。只有具备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官职业道德品行的核心首先是公正,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法官在履行职责时,要有公正理念和良知,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职务过程而产生法律恣意,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方面,法官要公正对待每一个诉讼当事人,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法官通过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维护各方合法的诉讼程序权利,为涉诉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对抗、防御机会;法官通过公正严格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各方纷争作出理性判断和裁决,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法官要公正对待律师等职业共同体,这是法治文明的标志。法官要通过正当程序,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尽可能为律师履职提供优质服务和应有尊重,共同推进法律严格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作为法官要常修学术之道。古人云:“术业有专攻。”法律作为一门学科有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不断的修炼学习,才能养成深厚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关键。一方面,法官作为法律适用者,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经受复杂的社会实践锻炼。法律从来是一门应用科学,它解决的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作为法官要像邹碧华那样,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锤炼,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才能适应严格司法的要求,也才能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另一方面,法官只有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才能以其人格魅力感染诉讼当事人,从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提升司法认同度,为案件顺利审判和服判息诉奠定基础。
三是作为法官要常负担当之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过程中所担负使命和所起作用日益重大。法官群体是社会的精英,是法律实施的重要践行者,理应要有担当和抱负。从司法被动性看,司法权是有限的。任何时候,国家与社会在纠纷解决问题上都一定要有个边际的问题。不可能所有问题都进法院解决,审判并不总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审判权须受到个人权利和权力分工的制约,即审判权具有有限性。首先,审判权功能具有有限性;其次,审判权作用领域具有有限性;第三,审判权作用效果具有有限性。然而,从法治社会要求看,司法应当具有能动性。依法治国需要司法以定纷止争调和矛盾纠纷为社会治理打牢夯实基础。司法的基本任务是充分运用其职能,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司法自身的规律性决定了能动司法的必然性。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必须进一步拓展、强化和创新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制定法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模糊性乃至于法律空白,作为“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必须以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为己任,坚持能动司法,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必须像邹碧华那样,具有“背着黑锅前行”的勇气和毅力,勇挑重担,不断改革探索,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勇气承担起时代赋予的职责和担当,为推进依法治国奉献毕生之力。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2/id/1525690.shtml
一是作为法官要常怀公正之心。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是以唯仁者宜在高位。”法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理应具有公正的品格。只有具备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官职业道德品行的核心首先是公正,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法官在履行职责时,要有公正理念和良知,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职务过程而产生法律恣意,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方面,法官要公正对待每一个诉讼当事人,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法官通过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维护各方合法的诉讼程序权利,为涉诉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对抗、防御机会;法官通过公正严格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各方纷争作出理性判断和裁决,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法官要公正对待律师等职业共同体,这是法治文明的标志。法官要通过正当程序,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尽可能为律师履职提供优质服务和应有尊重,共同推进法律严格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作为法官要常修学术之道。古人云:“术业有专攻。”法律作为一门学科有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不断的修炼学习,才能养成深厚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关键。一方面,法官作为法律适用者,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经受复杂的社会实践锻炼。法律从来是一门应用科学,它解决的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作为法官要像邹碧华那样,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锤炼,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才能适应严格司法的要求,也才能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另一方面,法官只有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才能以其人格魅力感染诉讼当事人,从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提升司法认同度,为案件顺利审判和服判息诉奠定基础。
三是作为法官要常负担当之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过程中所担负使命和所起作用日益重大。法官群体是社会的精英,是法律实施的重要践行者,理应要有担当和抱负。从司法被动性看,司法权是有限的。任何时候,国家与社会在纠纷解决问题上都一定要有个边际的问题。不可能所有问题都进法院解决,审判并不总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审判权须受到个人权利和权力分工的制约,即审判权具有有限性。首先,审判权功能具有有限性;其次,审判权作用领域具有有限性;第三,审判权作用效果具有有限性。然而,从法治社会要求看,司法应当具有能动性。依法治国需要司法以定纷止争调和矛盾纠纷为社会治理打牢夯实基础。司法的基本任务是充分运用其职能,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司法自身的规律性决定了能动司法的必然性。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必须进一步拓展、强化和创新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制定法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模糊性乃至于法律空白,作为“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必须以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为己任,坚持能动司法,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必须像邹碧华那样,具有“背着黑锅前行”的勇气和毅力,勇挑重担,不断改革探索,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勇气承担起时代赋予的职责和担当,为推进依法治国奉献毕生之力。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2/id/15256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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