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倍增:提高质量是关键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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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院陪审员不足和案多人少的压力,但是在提倡陪审员数量倍增的同时更应当着眼于质量上的提升,解决陪审员难出现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尴尬。适度增加陪审员的数量是现实要求,但是结合即将实施的法官员额制度,提高质量关才是关键。
自去年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施以来,截至今年5月份,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达到12.7万人,比“倍增计划”实施前增加了4.2万人次,增长幅度接近50%。不可否认,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陪审员数量整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增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增加陪审员的数量。但是各地法院应当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先解决陪审员闲置或者“雪藏”的现象。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政治制度,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以及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可以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和专业法官的知识优势互补,更广泛地解决社会问题。的确,陪审员的作用体现在方方面面。例如,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陪审员可以节省审判资源,和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缓解其他办案人员的压力;在法庭内外,陪审员还可以协助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说教,实现案结事了。正因如此,陪审员的入门显得尤其关键,需要多少陪审员,需要什么样的陪审员都是各级法院需要重视的一个议题。
区别于国外陪审制度被广泛运用于重大、疑难案件,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模式主要适用在较简单的案件中,鲜有的陪审员参与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也没有真正发挥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究其原因还在于当前陪审员整体水平不高、陪而不审或者陪而没有能力审。所以陪审员“倍增计划”虽然可以解决人员不足等问题,但是却难以进一步实现民众参与司法的核心价值,难以更好地满足新时期民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的整体需求。
另外,对于陪审员精英化,有些人认为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社会化和大众化,背离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初衷。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思维误区,陪审员社会化不代表可以平庸化,陪审员精英化和社会化、大众化并不矛盾,精英化是在社会化的基础上选出来的精英,也就是这些精英必须是从不同领域筛选出来的品德、素质、能力较为出众的人,而非鱼目混珠、滥竽充数。司法的高度专业性要求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特别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案件特点层出不穷、新矛盾纠纷花样百出,对陪审员的要求势必更高。所以陪审员精英化不仅不违背社会化、大众化的原则,相反,精英化可以在社会化的基础上更好地提炼“民间智慧”,一方面可以弥补司法领域内的职业缺陷,一方面可以克服因无能或无为造成的监督真空。因此,实施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同时应当更加关注和强调陪审员的选拔和任用,把好质量关。
首先要把好选拔关。陪审员是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所以陪审员的选拔理应深入到不同行业和领域,形成人民和司法良性互动的最大公约数。兵在精而不在多,把好陪审员选拔的质量关至关重要。陪审员选拔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的时间弹性、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学历专业、群众口碑、工作业绩和纪律作风等多项因素,特别是工作业绩和群众口碑,也正因如此,陪审员选拔要从严、从实、从全,采取推荐、自荐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业绩和口碑相结合的方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宁缺毋滥。
其次要把好培训关。培训要真刀真枪,学员当真学真用。一方面要为陪审员进门提供良好的培训素材和环境,培训的重点既要涵盖法律常识、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业务知识,也要突出培养法律思维和责任意识;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一方面陪审员自身要认真学,把每一次培训当成是自身提高和尽职履责的重要机会,争取学真学实。另外,针对当前存在的重业务、轻培训现象,需要定期举办陪审员培训班,运用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强化培训效果,提升陪审员的综合素质。
再则要把好监管关。部分基层法院容易出现这样一种怪现象:一边是主审法官找不到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一边却是部分陪审员被束之高阁,处于闲置状态。究其原因在于部分地区法院的陪审员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健全,以至于陪审员的陪审次数往往取决于其和案件承办法官的关系密切程度,叫熟人、朋友一起合议变得理所当然,久而久之其他陪审员也因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而逐渐被边缘化。另外,还应当警惕陪审员履职虎头蛇尾现象,这些人只把陪审员当成一个头衔或者一张名片而非一份责任来对待。解决上述问题,根本在强化监管,既要规范陪审员的日常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又要健全奖惩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激励先进者,督促消极者,责令不作为者退出。
总之,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要妥善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要明白人多不一定力量大,但是有质量一定有力量。苏东坡说,其择人宜精,其用人宜久。陪审员队伍选拔更要讲究精益求精,坚持社会化与精英化相结合,在社会化的基础上追求精英化,把好选拔、培训、监管的质量关,打造一支过硬的人民陪审队伍,真正发挥陪审员的核心作用,彰显其核心价值。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08/id/1426286.shtml
自去年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施以来,截至今年5月份,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达到12.7万人,比“倍增计划”实施前增加了4.2万人次,增长幅度接近50%。不可否认,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陪审员数量整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增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增加陪审员的数量。但是各地法院应当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先解决陪审员闲置或者“雪藏”的现象。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政治制度,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以及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可以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和专业法官的知识优势互补,更广泛地解决社会问题。的确,陪审员的作用体现在方方面面。例如,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陪审员可以节省审判资源,和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缓解其他办案人员的压力;在法庭内外,陪审员还可以协助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说教,实现案结事了。正因如此,陪审员的入门显得尤其关键,需要多少陪审员,需要什么样的陪审员都是各级法院需要重视的一个议题。
区别于国外陪审制度被广泛运用于重大、疑难案件,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模式主要适用在较简单的案件中,鲜有的陪审员参与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也没有真正发挥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究其原因还在于当前陪审员整体水平不高、陪而不审或者陪而没有能力审。所以陪审员“倍增计划”虽然可以解决人员不足等问题,但是却难以进一步实现民众参与司法的核心价值,难以更好地满足新时期民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的整体需求。
另外,对于陪审员精英化,有些人认为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社会化和大众化,背离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初衷。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思维误区,陪审员社会化不代表可以平庸化,陪审员精英化和社会化、大众化并不矛盾,精英化是在社会化的基础上选出来的精英,也就是这些精英必须是从不同领域筛选出来的品德、素质、能力较为出众的人,而非鱼目混珠、滥竽充数。司法的高度专业性要求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特别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案件特点层出不穷、新矛盾纠纷花样百出,对陪审员的要求势必更高。所以陪审员精英化不仅不违背社会化、大众化的原则,相反,精英化可以在社会化的基础上更好地提炼“民间智慧”,一方面可以弥补司法领域内的职业缺陷,一方面可以克服因无能或无为造成的监督真空。因此,实施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同时应当更加关注和强调陪审员的选拔和任用,把好质量关。
首先要把好选拔关。陪审员是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所以陪审员的选拔理应深入到不同行业和领域,形成人民和司法良性互动的最大公约数。兵在精而不在多,把好陪审员选拔的质量关至关重要。陪审员选拔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的时间弹性、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学历专业、群众口碑、工作业绩和纪律作风等多项因素,特别是工作业绩和群众口碑,也正因如此,陪审员选拔要从严、从实、从全,采取推荐、自荐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业绩和口碑相结合的方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宁缺毋滥。
其次要把好培训关。培训要真刀真枪,学员当真学真用。一方面要为陪审员进门提供良好的培训素材和环境,培训的重点既要涵盖法律常识、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业务知识,也要突出培养法律思维和责任意识;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一方面陪审员自身要认真学,把每一次培训当成是自身提高和尽职履责的重要机会,争取学真学实。另外,针对当前存在的重业务、轻培训现象,需要定期举办陪审员培训班,运用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强化培训效果,提升陪审员的综合素质。
再则要把好监管关。部分基层法院容易出现这样一种怪现象:一边是主审法官找不到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一边却是部分陪审员被束之高阁,处于闲置状态。究其原因在于部分地区法院的陪审员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健全,以至于陪审员的陪审次数往往取决于其和案件承办法官的关系密切程度,叫熟人、朋友一起合议变得理所当然,久而久之其他陪审员也因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而逐渐被边缘化。另外,还应当警惕陪审员履职虎头蛇尾现象,这些人只把陪审员当成一个头衔或者一张名片而非一份责任来对待。解决上述问题,根本在强化监管,既要规范陪审员的日常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又要健全奖惩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激励先进者,督促消极者,责令不作为者退出。
总之,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要妥善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要明白人多不一定力量大,但是有质量一定有力量。苏东坡说,其择人宜精,其用人宜久。陪审员队伍选拔更要讲究精益求精,坚持社会化与精英化相结合,在社会化的基础上追求精英化,把好选拔、培训、监管的质量关,打造一支过硬的人民陪审队伍,真正发挥陪审员的核心作用,彰显其核心价值。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08/id/14262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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