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解纷与监督双赢的空间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助诉讼调解,是泉州法院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能作用,增强纠纷调处过程正当性和处理结果公信力的有益实践。这项工作从2007年初开展以来,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基本情况

从2007年开始,泉州中院在全市法院部署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范工作开展;2010年,将邀请对象扩展到政协委员,制定《关于邀请政协委员协助诉讼调解的意见》。经过近六年来的实践,这项工作的基本制度逐步完善,成效不断显现。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高度重视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工作。2007年5月17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专题讨论了中院制定的《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意见》,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行文转发该意见,并要求两级人大支持市、县两级法院做好有关工作。2009年3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深入推进工作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助诉讼调解工作得到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领导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大力支持。

自2007年以来,共有12200余人次代表、委员协助近2.8万件案件调解,调解成功率达92.7%。2007年,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57.3%、一审行政案件的协调撤诉率33.2%、执行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自愿和解率45.6%,与2006年同比分别上升3、2.3、6.3个百分点;2012年,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执行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自愿和解率均达70%以上,远高于2007年。

二、工作形式

(一)把握“三个重点”。一是工作重点,把邀请协助诉讼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二是重点案件,把邀请参与化解纠纷的案件重点放在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拟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或促成和解的案件,特别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人大常委会督办案件以及申诉复查和再审等案件。三是重点对象,把负有维护乡村(社区)和谐稳定重责、身兼基层党支部负责人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等多重身份的代表委员,作为邀请协助诉讼调解的重点对象。

(二)规范“三项程序”。一是庭前征询意见。对拟邀请协助诉讼调解的案件,以法院名义向代表委员发出协助诉讼调解的邀请函。在受邀对象明确表示同意后,承办法官向代表委员详细介绍案情并附送双方当事人诉、辩等相关材料副本,共同探讨合宜的调解方式,并根据代表委员意见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二是庭中沟通协调。在案件调处过程中,既坚持依法办案,又充分尊重代表委员的意见,除告知受邀对象保守调解信息外,不给他们设定其他的义务和要求。对代表委员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笔录如实记载,并由参与调解的代表委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三是庭后及时反馈。案件办结后,尽快向受邀对象反馈案件处理的情况。邀请参与调解的案件,如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需要转入审判程序的,承办法官都征求了代表委员的意见。庭审时,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宣判后,将判决书副本送达参与调解的代表委员,并详尽告知判决依据和理由,以便其继续协助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三)健全“三项制度”。一是沟通联络制度。切实加强与市、县人大、政协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系,建立相关联系制度。推行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挂钩联系制度,通过座谈交流、印发信息简报等形式,向经常受邀协助诉讼调解的代表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建立遍布辖区各个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协助诉讼调解人大代表网络,将调解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较高、热心社会公益的代表委员列为邀请协助诉讼调解的重点对象,并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二是健全考核通报制度。把邀请协助诉讼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和岗位责任制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申报立功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广大法官邀请协助诉讼调解的积极性。三是健全经验总结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做好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2010年8月20日,与市人大常委会联合举办该项工作研讨会,邀请厦门大学法学院、华侨大学法学院学者参加,收到相关理论文章121篇。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形成立体宣传网络,扩大此项工作的社会影响。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02/id/12126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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