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辆,驾驶人肇事以后,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3-03-01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刘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24日,胡某称自己需外出讨债,向刘某借机动车,刘某当即将其车钥匙交给胡某。胡某还车时为表谢意,请刘某及其妻子吴某吃饭,几人均饮酒。席间,胡某再次向刘某以次日外出为由要求借车,刘某并将其车钥匙交给胡某。胡某于当晚21时22分许,在无证、醉酒的情况下驾驶刘某车辆将行人王某撞到,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王某家属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刘某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为:其并未主动交付汽车钥匙给胡某,系胡某在其醉酒后不知情的状态下,自行拿走汽车钥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对车辆肇事存在过失责任的问题。

  经查,案发前胡某向刘某借车时,刘某从未确认其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且刘某明知胡某饮酒的情况下将其车钥匙交予胡某。

  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在胡某赔偿范围内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是案发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不确定胡某是否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出借车辆给胡某,且明知胡某已饮酒,属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状态,故刘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经济生活迅速发展的社会中,机动车已成为人们主要交通工具。我们每一个人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合法取得驾驶资格证后方能驾驶车辆,且尽量少借、不借机动车辆给其他人使用,若遇必要出借情况,请确认对方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证再进行出借。让我们共同学法、知法、守法,推进法治、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使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1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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