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政策问答

时间:2023-06-14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文件全称及文号: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渝司发〔2020〕14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012/t20201228_8710080.html

   

  政策问答:

  问: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哪些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

  答: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1.曾经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2.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

      3.一年内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行政处罚的;

  4.二年内3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5.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3件、本、枚、份以上或者不到3件、本、枚、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7.其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

  8.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公证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等信息骗取公证书实施诈骗,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答:公证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等信息骗取公证书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公证申请人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答:公证申请人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扰乱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答: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局予以收缴;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jd/zczxwdk/202306/t20230611_12052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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