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知识171:合理使用的商品在试用期内损坏该担责吗?
时间:2023-10-12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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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总能引发人们对权益保护和购物纠纷的思考。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与消费者权益和责任分担相关的真实案例。
故事的主人公是小林和某集团的大宗电器试用活动。根据活动规定,消费者可以免费试用指定的电器七天,如果满意则付款购买,不满意则可以退货。小林非常开心地拿回家一台试用的空调,然而两天后,空调外机被大风刮起的杂物刮花了。现在小林想退货,但销售经理却要求他赔偿。
你可能会好奇,小林是否需要赔偿?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小林不需要赔偿。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标的物因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如果试用的物品出现了损坏或丢失,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小林试用的空调外机因风吹杂物而被刮花,属于物品的毁损。因此,销售经理不能要求小林赔偿。
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内出现毁损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法律的力量在这个案例中得以体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并确保购物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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