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发司法建议保障“脚底安全”
审理时发现井盖采购和监管漏洞
鼓楼法院发司法建议保障“脚底安全”
“小井盖、大民生”,井盖虽小,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井盖的合同纠纷,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靶向发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问题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脚底安全”。
2019年至2020年间,某物资公司两次发布物资电商化采购公告,某信息公司均作为代理商中标,中标产品为井盖,制造商为某科技公司。中标后,物资公司与信息公司签订2019年、2020年《采购合同》。2021年,物资公司发现,制造商科技公司向代理商信息公司供货的金额远远低于信息公司向物资公司供货的金额,也就是说,信息公司供货的部分井盖产品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物资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信息公司退还合同价款、承担违约责任。信息公司认为,井盖均已安装完毕使用多年,物资公司在收货时未提出异议,《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物资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科技公司供货能力无法达到物资公司要求,其替换产品是为了更好履行合同。
经审理,鼓楼法院认为,案涉产品的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均对产品的品牌进行明确,但信息公司在后续供货中更换了产品品牌,该行为系故意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已构成欺诈。对于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不应享有法律规定的利益。无论物资公司何时提出异议,信息公司均应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案涉产品涉及公共安全,产品品牌是案涉合同的重要约定事项。信息公司随意更换产品品牌,且替换的产品质量和性能不明,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认定为根本性违约,物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信息公司“物资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对供货提出异议”的抗辩,鼓楼法院认为,信息公司本身就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信息公司故意违反主合同义务,其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因物资公司违反及时检验这一合同中的不真正义务而免除。对于信息公司“科技公司供货能力无法达到物资公司要求,其替换产品是为了更好履行合同”的抗辩,鼓楼法院认为,信息公司在2019年第一份合同签订后即替换了产品品牌,2020年投标时却未更换投标品牌,与其所述自相矛盾,有违诚信。
综上,鼓楼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采购合同,信息公司应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结束了,但我们的工作没有结束。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这个案件是一个切口,其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承办法官表示,案涉产品为井盖,井盖虽小,但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城市市政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这一重大安全隐患,在判决文书中,要求某物资公司应及时拆除案涉产品,退还给某信息公司,以消除这一危险因素。同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某物资公司采购、验收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梳理形成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调整完善合同条款、提高背景调查的有效性、建立完善的管控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你们的建议,公司很重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研,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电力物资采购、验收等环节风险。”物资公司总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很快予以回函,表示已组织多个地市开展物资合同履约专项检查,接下来将建立健全物资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强化特殊型号物资采购审批管理,定期组织对代理商投标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资采购管理、出入库管理、到货验收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制度的人员提出问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完善物资合同相关条款等,持续推进司法建议提示事项整改工作。
司法建议是践行能动司法、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鼓楼法院通过办案关注、思考类案成因,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发出司法建议,“没完没了”抓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切实发挥司法建议为社会综合治理“把脉开方”的作用,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
(蔡思婷 林倩)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shiyuzhili_1103/36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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