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知识194: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王某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王某的妻子李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要求确认法院对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2017年,被执行人王某以60余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案涉房产,王某的父亲支付给张某购房款32万元。2019年王某与李某结婚。2020年,王某的父亲又付给张某购房款13万元。同年,王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王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法院认为,对于案涉房产,王某一方在王某结婚前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虽然案涉不动产权证是在王某与李某结婚后办理的,但案涉房产并未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而是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李某对此应早已知情,并且未提出异议。王某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综上,案涉房产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并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对异议人(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房产归属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关注的重点。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在婚前购买房产并支付一定房款,同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认定案涉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才取得了案涉房产的物权,但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婚前购房的后续必然行为,不能改变王某在婚前已取得房产的事实,也不能单纯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情形较为多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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