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知识209:法院院长可以纠正冤假错案了
时间:2023-12-05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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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如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并认为有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因此,如果对二审裁判结果不服,你可以尝试向法院院长反映该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建议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向法院院长反映案件。虽然法院院长有权力纠正错误的判决,但并不代表能够立即纠正,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性质、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程序。将反映时间控制在六个月之内,如果没有结果或结果不如预期,仍可以继续按正常程序申请再审。否则,如果不能继续申请再审,只剩下申诉和信访的途径,这可能会增加翻案过程的难度。
要联系法院院长,一种方式是查询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是否有院长对话的展板;另一种是咨询法院接待日和院长热线。
最后请注意,这条途径要求谨慎使用,具体操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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