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在执行中的“破”与“不破”

时间:2024-01-24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具体到法院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时又有哪些规定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刘浩天、法警李洪鹏为您解读“买卖不破租赁”在执行中的“破”与“不破””。

  案情概要

  案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人民法院拟评估拍卖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的不动产一处以清偿债务。此时案外人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材料,称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其律师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将案涉不动产一处交由其使用,以租金抵偿所欠律师费;该租赁合同的期限为15年,自2020年2月25日至2035年2月24日止;请求附带该租赁关系拍卖案涉房产,并给予其优先购买权。

  后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于2005年1月14日购买案涉房产,该房产于2018年9月13日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于2019年3月1日被法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知晓案涉不动产出租的情况,请求除去租约拍卖涉案房产。据案外人王某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其于2020年2月25日承租案涉房屋。在法院调查时,王某自述因被执行人无力给予其律师费,约定以租金的方式抵偿该债务。案外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形成于案涉房屋抵押后和被法院查封后,且本质上为以租金抵偿债务的合同。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除去被执行人余某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进行拍卖。该裁定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案例二:

  张某夫妇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并以其夫妻共有的住宅一套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该套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是2021年3月1日,但后期张某夫妇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还款。2023年1月13日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夫妇偿还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张某夫妇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张某夫妇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抵押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这时,张某提交了一份其与案外人鲍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房屋租赁期限为15年,租金72万元已一次清付清,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随后张某下落不明,鲍某的具体联系方式不明。

  因出租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办理抵押登记的日期,在无法查明租赁真实与否的情况下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可能损害承租方和债权人的双方利益。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法院暂缓了评估拍卖程序。

  后经多方努力,法院终于找到了张某,查明张某与鲍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是真实的,但时间属于倒签,实际签署日期是2021年5月,之所以倒签,是想利用租赁权排除执行。

  原来张某曾向鲍某借钱,无法按时归还,于是就想出了租赁合同这种办法,一来可以用房屋来抵消欠款,二来可以利用租赁权让房屋免于被评估拍卖。鉴于张某的行为已经妨碍执行,法院对张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对该房屋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2024-01-23/66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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