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约金过高
时间:2024-02-04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二款(已废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故意通过合同违约使得另一方获得天价的违约金,使得市场秩序的不平衡而设立的条款。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的违约赔付上限,但给予了法官根据案情进行酌情裁量的权利,通常合同违约金的数额超过造成损失的30%,就是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所以一旦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我们可以申请司法机构介入处理。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合同上都会写明某一方违约时需要赔付的违约金额,违约金作为违约方对被违约方的经济赔偿,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的违约赔付上限,但如果违约金过高,我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介入来降低赔付金额。
维权内参【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招聘法制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欢迎您加入010-56212741、010-53382908、010-56212745。
上一篇:【民法典】未签订合同,买卖关系如何认定? 【民法典】未签订合同,买卖关系如何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