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揭秘格式条款:你的合同里藏着哪些“秘密”?

时间:2024-02-22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已成为再普通不过的事情。但你是否注意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是未经协商、直接由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呢?这些条款又是否真正公平、合理呢?今天,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关于格式条款的那些事。

【民法典】揭秘格式条款:你的合同里藏着哪些“秘密”?

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中的那些由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为了重复使用而准备的,常见于各类消费合同、服务合同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呢?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即使合同条款是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的,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该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但只要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仍可能认定其为格式条款。此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当然,为了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也有义务履行告知义务。他们必须采用足够明显的标识,如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来提示对方注意那些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此外,他们还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这些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释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仅仅采取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是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这些义务的。

格式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部分,虽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效率性,但我们也应警惕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公平之处。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那些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我们也应勇敢地说“不”!

解百家难,连百姓心。如果你有法律难题可以联系我们,也希望更多的有志之士加入,为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维权内参【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招聘法制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欢迎您加入010-56212741、010-53382908、010-56212745。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