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时间:2024-02-23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合同解除权,指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此权利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则当事人应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权更能体现合同自由原则,由合同双方共同约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及法定解除权,今天,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带大家了解什么是约定解除权。

【民法典】合同解除权行使

此权利行使不以违约为前提,只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一方即可享有解除权,并可自行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实务中,此解除权常被守约方用作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相关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旦这些情形发生,解除权人即可行使解除权。

对约定解除权的限制

1.约定解除条件不明确时,视为未约定。

2.考量违约程度,轻微违约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时,解除权可能不被支持。

3.超过约定解除期限,解除权失效。

实践问题与解读:

问题1: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过于宽泛,如“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能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863号判决中强调,过于宽泛的约定解除权可能导致合同过于不稳定,不利于合同履行和交易安全。因此,法院在判断守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时,会考虑合同实际情况和法定解除权。

问题2:即使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解除权条款,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如甲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订立严苛条款,如“乙方迟延交货/支付货款三天,甲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为避免此类情况,《全国法院民商事判工资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7条强调,应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若违约程度轻微且不影响合同目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守约方的解除权请求。

问题3:当约定解除权条件满足时,守约方应及时行使或放弃该权利。若守约方在条件满足后仍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得再另行主张约定解除权。法院会根据合同目的、履行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意图,并作出相应裁判。例如,守约方继续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对约定解除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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