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人手握“摄像机”的时代,不要把“侵权”当“玩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划定了清晰的法律底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
李某医师的遭遇,不仅仅是一起诉讼案件,更是一个深刻的法律警示。它告诉我们,在网络时代,每个人的“摄像机”都需要遵守法律,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宣传员为大家详细讲解这个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蒋某某以匿名身份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对李某医师的点评,并配发了李某的照片。尽管在李某提出异议后,蒋某某对照片进行了部分遮盖,但其后续的行为显示出了明显的主观恶意。他选择了继续发布照片,并对李某的照片进行了涂鸦,这无疑是对李某肖像权的侵犯。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确指出了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并判决蒋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网络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管,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作为网络用户,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更应增强法律意识,文明、安全上网。我们不应将网络空间视为法外之地,而应将其作为传播正能量、促进交流的平台。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强平台管理,防止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与网络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行为,若未侵犯他人名誉权,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若有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行为,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些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让我们在网络空间中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时代虽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机遇,但也伴随着新的挑战和风险。我们应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在这个人人手握“摄像机”的时代,让我们共同守护网络空间的法律底线,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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