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彩礼与嫁妆的详细约定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将根据民法典内容,为大家讲解彩礼以及嫁妆的详细约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对彩礼进行明文规定,但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却对婚姻自由与财产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条款明确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意味着,尽管彩礼在某些地方是一种习俗,但其不得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更不能涉及买卖婚姻的行为。
实际上,彩礼的给予与接收,应当基于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协商。在此过程中,必须避免以婚姻为手段进行财物的索取,更不能涉及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明确的情境,在这些情境下,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例如,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者虽未满两年但已生育子女,又或者彩礼已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彩礼习俗的一种合理规范,既尊重了地方的习俗,又维护了双方的权益。
在恋爱阶段,如果男方为女方购买了大量的物品,这些物质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彩礼,而是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因此,男方不能要求女方在分手时返还这些物品。
至于嫁妆问题,其归属权主要取决于购买时间和出资人。婚前购买的日常家用产品、房产等,通常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后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如果是由女方父母全款购置并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女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资,那么这部分出资被视为对女儿的赠与,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由于其具有人身专属性,通常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大额保单作为嫁妆的情况,其归属权则需要根据保单的具体内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来具体判断。
《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对彩礼进行规定,但通过对婚姻自由和财产问题的规定,实际上对彩礼和嫁妆等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在实际应用中,双方应当遵循这些规定,以维护双方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维权内参【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招聘法制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欢迎您加入010-56212741、010-53382908、010-56212745。